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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保险法

国际海上保险法


郭国汀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海上保险法/船舶保险/货物保险/运费保险/责任保险/保赔保险
【全文】
  < 国际海事海商法>威廉.泰特利著 郭国汀译
  第十五章
  第一节 导论
  海上保险历史悠久且是海事海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之所以将其置于本书最未尾(在所有的私法章节之后)是因为海上保险是所有海上风险与责任的保障(back up for),而海上风险和责任在国际航运中不可避免,前已述及此处不赘.
  海上保险分散海上风险,由于它已有千年的历史,是历史的制度使然.政府干预,救济安排(relief programmes)及保释(bailout)是从政府保险计划分离出来的现代变通做法.
  本章对海上保险的基本实质内容,术语和问题,从国际视角作一阐述.大量引述旨在使读者能够就某一特殊问题从中进行研究.
  第二节 海上保险的定义
  海上保险有许多经典定义, 其中最著名的是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第一条所下的定义: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与海上冒险有关的海上灭失,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1993年加拿大<海上保险法> 第6条规定了多少更为广泛的定义:
  6(1)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 针对下述事项,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a) 海上冒险或类似海上冒险的冒险中偶然发生的灭失,包括:由于陆地或空中危险对此种冒险意外引起的灭失,如果合同或贸易习惯别有约定,或
  (b) 在建造,修理或下水过程中船舶意外发生的灭失.
  (2)根据本法,任何合法的海上冒险可以成为本合同的标的.
  Willard Phillips是一名美国早期的海上保险权威,他对该术语的定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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