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权利元年与制度维权

  由于司法体系与行政管理体系的高度整合,司法体系成为公权不当行使的共谋角色。谋求不当利益最大化的司法活动者,必然要将目光紧盯企业家,致“区域性不当司法”、“孙大午现象”此伏彼起。在市场化社会初期,维权逐渐成为许多公民紧迫的生活问题。市场的参与者,在无界公权下痛苦呻吟。“区域性不当司法现象”,虽然已经失去了正当政治资源支撑,甚至与现行国家政治理念相反,但是这些行为,却有计划社会遗留下来的制度性资源支撑,使其在局部地方,频频侵权成功。区域性地动用法律和司法力量,要挟公民,2003年没有终结,而是要挟的开始。
  在“权利元年”,在司法和行政体系内部诞生出一种“自我革命”的因子;新政力量,开始成为“区域性不当司法”的对抗因素。“特定司法人员”的“区域性不当司法”活动方式,已经不是“所有的司法人员”同意的方式,它引发各方面甚至体制内对“区域性不当司法”的追击。因此,在2004年后,“警察施暴”、“法官枉法”这种表述,已经变得不太准确,而是“某地警察施暴” 、“某地法官枉法”较为准确。因为“区域性不当司法”,的确是“区域性社会自组织”产生的结果,司法体系走向黑社会化,并不是宪法下正式司法制度的运行指标。这种对国家政体的有害自组织形式,并不符合新政的政治理念,构成社会稳定的破坏因素。高举高打“区域性不当司法” ,纵然是摧毁“区域性不当司法”的有效方式,但是高举高打无法形成960万平方公里内的非法司法的普遍矫正。要根本性解决“区域性不当司法”,需要司法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在组织形态上,作出分离。要让行政体系和司法体系无法轻易实现整合,尤其是要建立“流动性”、“跨地域”的法院,使任何收买司法人员的行为,因成本加大,不可能完成整体收购。要让“区域性不当司法”操纵者,买得了本地的司法人员,买不起“流动性”、“不确定”的司法力量和监督力量。
  这就是对宪政和法律大革命岁月的继续呼唤。制度维权年代的特点是“可诉年代”。可诉年代,是通过司法体系,人权可预期恢复的年代,而不是无数权利诉求回应无望的年代。这样的年代,正当私权对抗不当公权,变得象买米添醋一样平常无奇,而不是震惊性新闻的素材。细言之,这是指公正性司法出现;违宪审查制度,得以构建。没有公正性司法和违宪审查制度,就没有基本公正的法律制度;没有基本公正的法律制度,就没有社会的稳定。无界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不进行制度性解决,负面后果必将显现。“权利元年”后,需要进行制度设计,安排司法组织的演变,将维权推向前进。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将法院系统繁复化,增加出非法收购的成本,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多层架构的法院,可从现有法院的分拆、重组中得以初建。要让司法组织之间,产生出公正竞争机制,而不能让单一性司法组织对“公正”垄断。社会实践证明,公正垄断是公正的破坏性存在方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