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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对地域关系的改造

论宪政对地域关系的改造


鲜江临


【关键词】宪政 地域关系
【全文】
  宪政除了是对人权关系的平衡性调整,也是对地域关系的改造。
  1、宪政是社会自治性的获取。宪政是建立在社会主体改造意义上的社会活动,它是人类工具进步过程中自由拓展需求的主体关系诉求。它需要在人与人、组织与组织、地域与地域之间,形成一种恰当的秩序关系。地域的自主性,是指在国家主权的统治范围内,地域关系的平等,以及地域发展的自主性选择。非宪政状态,既是对人的自主性限制,是也对地域关系的误读。这种地域关系误读,常常表现为地域待遇的非平等。在非宪政治理下,一国内总是存在地域待遇的巨大差异,形成权力调控下的地域关系不平等。这种根据潜在规则形成的地域排序,深刻地体现在人治社会的地域发展思路中。地域寻求自主发展,成为一种反政治行为,唯有接受中央权力的摆布和操控,方为正途。然而,在社会竞争条件下,谁愿意永远接受地域之间的不平等待遇,处于地域排序的落后地位?因此,非宪政权下,国家的崩溃,总是在排序靠后的地域率先发生。在东欧,波罗地海的小兄弟们先行独立,不是没有道理的,它是对地域排序压迫的反抗,是一种符合自然的自主性生存需要。
  2、宪政是一种地域制度建设责任的分化。宪政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合理的社会管制方式,促进社会协调发展。但是,一个国家人口多,条件杂,制度建设不是中央权力能够全部操控完成的,它需要各个地域承担起基于本地资源条件进行的制度性安排和调控。这种制度建设责任,是需要落实到责任主体,即各个不同地域的。但是,在非宪状态下,没有人履行地域性制度建设责任,出现“天高皇帝远,皇恩稀薄化”这种制度调控效益递减。伟大的人治,毕竟仅仅是人治,它比不上平平常常的权利自治。这个道理十分简单,但是人治社会的造神机制,宁愿继续装神造神,也不愿去落实地域的制度建设责任。处于非宪状态的地域管制者趋于木偶化,需要中央权力驱动,指挥一下反应一下。
  3、宪政是一种政治参与的扩大化,为地域性政治参与,提供出机会。在一个庞大国家,政治参与不可能都在国家政治的有限平台实现。宪政法治导引出的地域自治性,创造出地域性的政治参与平台和机会,地域政治家的人格和法格独立,使地域政治也成为一种具有吸引力的政治活动范围,当好一个地域领袖,并不比当一个平庸的国家政治人物差劲。这种地域领袖有别于农业社会的地域霸王,是民选的、承认国家主权的、维护统一法制的,是地域发展的形势所需。但是在非宪状态下,地域管制者的委任制,消灭了地域性的政治参与机会。委任制往往导致傻瓜一样的人物,也能对地域发展指手划脚,冒充地域性的政治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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