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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车安上汽车刹车:评《行政许可法》

★○马车安上汽车刹车:评《行政许可法》


鲜江临


【关键词】马车 汽车刹车 《行政许可法
【全文】
  
  
  《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着力规范行政权力,因此是一部治吏之法、控权之法。这部法律起草、修改达7年之久,另说是9年之久。它被确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规范行政许可的法律”。法律学者与行政官员,对这部法律意义的认识差异较大。部分学者对这部法律的前景并不乐观,如学者周汉华有关文章所述;部分官员则认为它将极大地促进制度建设。乐观性观点,可随时见于现在不同层级官员对《行政许可法》的解读中。
  《行政许可法》为立法史某种第一,是一个事实确认问题。“第一”可能是社会好现象,也可能不是好现象,还有可能不宜以好坏论之。《行政许可法》着力规范泛滥的行政权力,限制行政许可设定权,约束行政许可实施权,在规范的建构意义上,对社会而言,它本身是一个“好的”法律,但是,这不等于说行政许可法规范的对象,即原行政管理制度及其运行,就是好的。坦率地说,行政许可法规范的对象,许多时候是“坏的现象”。泛滥的行政许可,限制社会自由,增加交易成本,通向奴役与贫困,它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假冒超人管制社会,惯用的拙劣手法。《行政许可法》要解决行政权力扩张管制问题,当然是立意正当的法律。
  考虑到《行政许可法》是“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它因此属于“仿行法治”的范畴,有必要分析现今社会管理权力及管理型法制自身属性对《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影响。
  从权力制度上讲,本社会的行政权力,建构在一种绝对性权力的基础上,它不是商议性的社会权力,不具有积极维护社会权利的制度性驱动机制,根本上不具有社会共享性。从权力的产生角度看,它属于自我授权型权力,缺乏社会选举和社会承认机制,即权力来源于既存的自身体系。不承认此种权力的自我授权机制,往往具有非法性;以行动反抗这种机制,需要支付代价。在这种条件下,权力行使的改良通道,只有一条弯弯的、见不到未来的小道,即“自我革命”。“一切不适应形势需要的做法,都应当革除”,这种针对权力行使的话语,如来自权力体系的核心部位,它是“合法、有效的”甚至是“英明的”社会宣示;但是,如果是社会面作出这样的宣示,则可能是“不合法的”反政治行为。这导致社会成员改造行政权力,存在制度性的限制。自我授权型权力与社会授权型权力比较,前者对行政权力扩张,并没有社会的约束机制,即代价追究机制,社会权利处于缺乏防卫的危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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