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询书
罗永生
【关键词】风险,反担保质押,监管
【全文】
法律答询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应深圳介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请求,对深圳市介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有关合作开展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答询如下:
1、关于贷方的法律风险及借方的反担保质押问题。
担保公司(下称担保方)对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下称贷方)给予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下称借方)的贷款提供担保,依法律规定对该笔贷款的自然人借方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公司借方则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担保方以公司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鉴于贷方对借方的授信额度又是严格控制在担保方的担保能力范围内,借方的借款只要不是直接流入股市,贷方无须承担任何政策上的风险,经营上的风险也因担保方的担保由担保方最终承担。总之,担保方的担保行为为贷方的债权实现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为了进一步确保贷方债权的实现和担保方的利益免遭损失,担保方要求借方提供反担保,无论在法律技术上还是在法律成本上讲都是可行的和妥当的。依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以股票质押的形式来担保债务需要到证券结算登记公司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僵硬地遵守上述规定一签质押合同就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表面上似乎能有效地保障担保人的利益,但由于成本极高且阻滞财产的流动性和效益最大化,会大大地降低客户的融资兴趣,人为堵塞本应畅通的融资渠道。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借方和担保方可约定在借方质押户口达到某个风险值或风险域时,双方共同去办理股票质押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或者由担保方径行行使强行平仓权。股票质押合同附生效的条件既可实现物尽其用又能确保债权免遭落空,遵守了法律,同时又保障了权益。
2、关于监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