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荐人制度的效力辨析——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为中心
吴飞
【关键词】保荐人
【全文】
引言
保荐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保荐人制度的效力辨析
结语
引言
新股业绩变脸似乎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一大痼疾。 为积极推进证券市场发展,新一届证监会领导班子上台,提出了八项工作重点,其中之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发行制度。于是,借鉴境外证券市场的经验,保荐人制度正式登上中国内地证券市场舞台。2003年,证监会先是在券商中征求意见,继而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3年12月28日,证监会公布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决定从2004年2月1日起在中国内地施行保荐人制度。这也是世界上第一次在主板市场实行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是海外创业板市场实行的制度,它具体是指,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承担上市后持续督导的责任,还将责任落实到个人。我国证券监管机关决定在大陆证券市场引入该制度。围绕着这一制度,业界已讨论了较长时间,媒体也给予了关注,监管机关更是专门发布了新闻稿,希望保荐人制度的实施能带来证券市场的改观。那么,什么是保荐人制度?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承担什么责任?保荐人制度的效力如何?它能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本文拟结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分析比较大陆与香港的保荐人制度,对保荐人制度的效力进行分析。
我国保荐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内地与香港保荐人制度之比较
香港首先在其创业板市场(Growth Enterprise Market,简称GEM)实行保荐人制度,而且保荐是针对于上市环节而言,又称“上市保荐人”(Sponsor)。香港联交所在审核企业上市申请时,首先强调信息披露,但是同时也非常倚重保荐人,原因是因为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中相当大比例的公司的注册地及主要业务都在香港境外,核实有关资料(包括发起人的资历)必须依靠中介机构,尽量减少企业诈骗。
现行《创业板上市规则》载有关于创业板保荐人资格及经验的数量及质量要求,同时关注保荐人公司本身及其具体从事保荐事务地代表人,保荐人及其代表人以资格名册进行管理,详细列明了保荐人的职责及应有水平。2002年底,香港市场上出现一些涉及上市公司的企业丑闻和突如其来的企业倒闭事件。2003年5月底,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联合发布了《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咨询文件》(以下简称“咨询文件”),欲参酌英国、加拿大及爱尔兰的经验,将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加以调整后引入主板市场,在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形成统一的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具有证券经营牌照的证券交易商,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上市企业,监管机构负责对保荐人行为的监管。具体来看,保荐人制度可以从这样几个部分来理解:保荐人任职资格、保荐人职责、保荐人工作内容和程序、保荐人责任监管。以下从这几个方面比较香港与内地的保荐人制度。
1、保荐人的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通常约束两类主体,一是保荐人,通常是具有证券经营牌照的证券交易商(可能是银行、咨询公司、投资公司等等),二是保荐人内部的专业工作人员,两类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才能具有任职资格。一般来说,保荐人要列入香港创业板保荐人名册而不被除名,必须符合下列各项规定:保荐人必须是有限公司;必须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布的注册投资顾问或证券交易商或必须由证监会宣布为获得豁免权的证券交易商;必须在提出申请日期之前的五年内具有相关的企业财务(融资)经验;必须具备联交所规定的资本和公司净资产;在过去五年内不曾受到公开谴责。
在
《暂行办法》中,保荐人任职资格从两方面来规定,一是保荐机构,二是保荐代表人。
《暂行办法》明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未经证监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列入名单,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从事保荐工作。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应当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并向证监会提交自愿履行保荐职责的声明、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