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对发展中成员提起的案件的补偿问题
非洲集团和LDC集团都对DSU第21条第8款提出了修改意见,核心都是增加对于发展中成员对发达成员提起的案件,DSB应当考虑现金或者其他适当的补偿问题的规定。
这些提案引起了一些成员方的关注。欧盟和美国都对此表示不赞同,因为这似乎和DSB原先规定的只有在合理期间内不能履行裁决的情况下才提供补偿的原则有所违背。
非洲集团和LDC集团的提案,对于保护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是有利的,但是要求现金补偿涉及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根本性修改,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在此方面的利益冲突比较尖锐。鉴于特别会议讨论的情况,主席案文没有涉及第21条第8款的修改内容。
(十)补偿和中止减让问题
对于补偿和中止减让问题,成员方对于本条的修改提出了很多的建议。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对补偿机制的强化、补偿本身的性质、补偿的形式、中止减让授权、中止减让的范围、报复权的转让等,其中有的针对具体的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而有的只是表达了修改想法。这些提案的主要提出者范围也较为广泛,包括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牙买加、厄瓜多尔、墨西哥等。他们各自代表各自利益集团的要求,中国对此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特会上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对这些问题,最后达成了部分的共识,并在主席案文中有较为充分的体现,本部分将就主席案文的内容展开。
根据各方的观点和最后达成的部分共识,。会议主席根据部分提案的情况、特会的讨论情况,在主席案文中主要提出了以下修改:
(1)在第22条第1款后增加一款作为,规定在DSB通过裁决之后和要求DSB授权进行中止减让之前的任何时间,争端方可以要求就利益丧失和减损的水平进行仲裁。但是在如何要求仲裁上,是起诉方单方面要求就可以还是需要双方一致要求,主席案文提供两种选择。争端双方应同意此仲裁得出的关于利益丧失和减损的水平的结论可以用于后续的程序之中。
(2)通过修改第22条第2款并加入第22条第2款之二和之三,修改了进行补偿谈判和要求授权中止减让的前后关系。
根据主席案文目前的规定,如果被诉方未能够按照第21条第3款通知DSB其履行裁决的意向,或者被诉方未能按照第21条第6款的时间规定提交其已经履行的通知,或者执行专家组认定被诉方未能够履行裁决,那么在其中任何一个时间之后,起诉方都可以要求与被诉方进行补偿谈判,也可以根据第22条第6款要求DSB授权进行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对于寻求补偿的情况,需要按照主席案文中新增的第22条第2款之二来进行,如果起诉方不寻求补偿谈判,那么可以直接要求授权终止减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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