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谈判仍在继续之中。
二、谈判要点
本次改进和澄清DSU的谈判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原则性内容
这方面的修改主要针对第三条,提案情况如下:
1、通报双方达成的协议
非洲集团建议DSU应当明确规定成员方通报就提交DSB的争端达成的"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的具体内容和通报期限(60天内)。 日本和印度的提案中也有类似的建议。 这样做的依据在于:双方磋商协议解决的争端对于其他成员也有意义,通报也可以提高透明度和加强成员方的监督。对此,多数成员方都表示支持。这一内容也已经写入了主席案文。
2、延长DSU规定的时限
欧盟建议:如果经争端双方一致同意,应当允许延长DSU规定的期限,该种情况下应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给予特别关注。 对此,多数成员方原则上都表示赞同,但在哪些期限可以延长及如何延长等问题存在分歧。
3、 诉讼费用的承担
由于WTO争端往往耗费巨大,印度等成员建议只要是败诉方就应该支付对方的诉讼费用,但是发展中成员免于此种责任。中国对此也提出了专门的建议,要求只要发展中国家没有败诉,就可以由发达国家来承担其法律费用。
对此,主席案文中增加了第28条专门提及此问题,规定成员方应当自己承担争端解决的费用,但是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可以应一争端方/争端各方的要求,考虑到案件和争端方的具体情况,要求败诉方承担发展中成员的一定数额的诉讼费用。
(二)磋商
1.磋商请求的撤回和过期
欧盟和约旦建议增加过期和撤回磋商请求的规定。为更好的解决案件,成员方对此异议不大,但是在如何作出具体规定上有一定分歧。
目前主席案文规定,如果在磋商期限过后18月内没有请求设立专家组,那么不得再以该磋商请求作为请求成立专家组的基础;但是如果起诉方在18个月前通知被诉方和DSB反对过期则除外,原磋商请求继续延续,再接下来的18个月内可以申请设立专家组,并且还可以如此延期。
2.有关磋商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规定
欧盟建议提到,发展中国家延长时限需要双方同意。如果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发展中国家依照DSU可以求助于第12条10款 。印度对于延长的具体时间建议,在第4条第8款规定的紧急情况下,延长不少于15天的期限。在其他正常情况下不少于30天。
主席案文将第12条第10款的部分内容提前,作为4.10bis,规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延长时限,那么发展中成员方可以要求DSB主席决定延长期限。DSB主席在与各方磋商后应当决定延期与否和时限,但一般不应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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