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余条款还分别对物权、婚姻和家庭、亲权等方面作了规定,限于篇幅有限,在此不一一展开了。
对于台湾和港澳地区的法律冲突,台湾也制定了相关的《港澳条例》来处理 。
三、对我国最终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建议
上文谈及了港澳台等地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而制定的一些规范,但这些规范之间还是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这主要还是因为各地本身的立法条件不同。这样,另一个问题又出现了,那就是从上文的列举可知,各地区所各自制定的区际冲突规范之间也会出现冲突和矛盾。这些矛盾也是无法避免的,而且在现阶段这也是很难解决的。
笔者认为,从理论上来讲,从长远看,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先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再以此为基础逐步走向实体法的统一。但从上文所论及的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复杂性以及已经公布的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等情况来看,短期之内,这种想法还是不太现实的。较为可行的办法应该是:先确立一些根本原则,各法域以其为准则对现行的区际冲突规范等作出一定修改,尽量就统一法律关系、同一问题制定相同的规定。这样也可以为以后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奠定较好的基础,也是走向最终全国实体法统一的必经过程。在此基础上才可以谈及日后的统一区际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也正因如此,在笔者看来,上文提及的现行的这些规定只适合作为一种解决的尝试,而不是最终的解决方法。
现在的当务之急是什么原则应该被确立为修改的准则。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应该是互利和简便。
互利就是在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过程中,要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各地区的利益,以促进各地的全面发展为目的,最后做到互相有利。而从操作的角度来看,也就是要平等地对待本地和其他地区的法律,不能有歧视。换句话说,就是在修改和制定本法域的规定时,不能过分只考虑本地区的因素,应该将充分考虑其他地区的法律,必要时应该去认真沟通和协调,并适当的考虑其他地区的利益。
而简便则主要是要求在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是应该从简单便利出发,不要过分追求复杂,能简便就简便。其实很多问题在当前的情况下并不能完全解决,那么就先从简单的着手,一步一步的来,不能过分的强求。只要能带来进步,能给各地区人民带来便利,就可以先予实行。当然,这一切也必须按照统一的计划来做,不能仅顾及眼前利益而无规划的胡乱为之。
【注释】 《“一国两制”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刘冬京刘扬军 参见董立坤《国际私法论》P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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