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普惠制和外国贸易做法的运作
王亮
【关键词】ustr,普惠制
【全文】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作为直属于美国总统的行政机构,自设立以来,其主要负责对外进行贸易谈判和贸易政策的制定协调等工作。然而,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为了应对关贸总协定(GATT)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对美国所提出的要求,USTR的工作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并涉及到了美国对外贸易工作的方方面面,本文截取其中的两个方面,即对于普惠制的管理和对外国贸易做法的反应,进行一定的介绍。这两方面是USTR日常工作中十分重要的部分,也是美国为了满足世贸组织要求所采取的工作的重要部分,前者充分的显示了USTR在操作和管理上的技巧,后者虽然由于美国法和GATT以及世贸组织规则的特殊关系,USTR不需要在技巧方面花过多的力气,但其对于认识USTR对于贸易管理和协调方面的工作还是很有帮助的。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两方面工作的介绍,能弥补以前文章论述中对USTR日常运作中的不足,并希望能通过本文的介绍,能使读者对于USTR以及其他美国负责对外贸易谈判的部门的工作和运作情况以及美国如何通过这些部门来应对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要求,能有一个更为全面地了解,也希望能对我国对外贸易谈判工作和我国入世之后的应对工作提供一些帮助。
一、 USTR对于普惠制(GSP)的管理
(一)普惠制与美国
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单方面给予优惠的制度,同时不要求受惠的发展中国家给予回报或补偿。这一制度是由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发会议上提出的。由于与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原则相违背,该制度迟迟没有建立。直到1971年,GATT才决定给予普惠制以暂时性豁免,免除总协定第一条规定的无条件的利己的最惠国义务。但该豁免并没有统一规定具体的受益国,而只是提供了给惠国在贸发会议上提出的确定受惠国的一般原则,根据该原则由给惠国自主决定。该豁免原定于1981年期满,后来的东京回合又通过授权条款予以延长。1979年11月28日,GATT通过“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互惠的和全面参与”部分,即通过授权条款,授权发达的缔约方根据普遍优惠制度对原产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给予优惠的关税待遇。普惠制被认为是对最惠国原则的暂时偏离。该制度并不是永远对发展中国家有效的,随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贸易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应向全面参与总协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框架过渡,即“毕业”。该制度一直存续至今。
美国是实施普遍优惠制比较晚的国家。其从1976年1月1日才开始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该制度。美国的普遍优惠待遇制度为经过修订的《1974年贸易法》第五分章的内容,即《美国法典》第19篇第2461节至2467节,该部分对受惠国的指定、产品的指定、审查及对国会的报告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美国实施普惠制,其实主要还是为了其自身的利益。美国希望通过促进发展中国家外贸的发展来促进美国的外贸发展。同时,普惠制中还包含了一些非经济因素,其中尤为知名的就是工人的权利问题。这从《美国法典》对此的规定可见一斑。这些有关于普惠制的规定在1996年又作了进一步的修订,修订的要点集中在国家利益上。因此,现在有的专家在一些场合公开指责,认为美国现在的这些规定可以说是赤裸裸的美国利益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