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食品标准与检验
在ANCER的框架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1995年12月5日签订了《建立发展共同食品标准体系协议》,它为食品标准确立了一系列原则,包括透明、合时、可信以及公众参与。该协议同时要求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以来发展两国共同的食品标准。
在1996年,两国修正了对于原产于对方国家的食品的进口的监督安排。对非“风险确认”的食品可以免予进出口时的检查和鉴定,而所谓的“风险确认”食品则不能豁免。对于本地食品,安排规定可以采取国内的监督安排,当然,上述的协议和安排针对的对象只能是符合原产地规则的食品。
对于这样一个框架,两国认为其可以大大减少规章性的贸易壁垒,降低相关产业的成本,也可以国内消费者选择增多。
(七)跨塔斯曼海相互确认安排
《跨塔斯曼海相互确认安排》(TTMRA)在1998年5月1日生效,尽管TTMRA只是“安排”,从条约法角度来讲,其法律效力低于“条约”,但从实际的角度来讲,TTMRA其实和ANCER的效力相同。
TTMRA的目的是希望能够取消澳新两国在货物流动和提供服务方面的规章性贸易壁垒。其基本原则如下:
1、 在澳大利亚销售的商品可以在新西兰及其附属地销售,无论其在标准或与商业有关的其他规章性的要求上有什么差异;
2、 凡在澳大利亚经登记可以从事某一职业的人也可以在新西兰及其附属地从事该职业,而无需再进行什么检查或检验了。
由于TTMRA几乎涵盖了所有法律上要求进行登记、郑明或授权、执照的职业。上文的第2条也使得两国服务贸易的交流更为简便。
TTMRA同时也要求货物在他国出售前只需要遵守其生产国或者转运通过的国家标准和规章。这包括产品标准、标签、以及包装要求。当然有许多方面还是有由当事国进行独立管理,例如在销售者开展销售的方式方面的法律,包括合同行为、特许安排、以及烟草等商品销售的执照,此外还包括运输、仓储、货物的监督等方面。
TTMRA大大便利了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提高了两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增加了贸易安排的透明度,极大的鼓励了创新。
(八)商事法律的协调
在ANCER的框架下,两国商事法律的协调也成为了引人注目的焦点。1988年签订的《商事法律协调备忘录》要求两国政府全面地开展此方面的工作。
然而,该工作并不是想要建立两国统一的商事法律制度,只是对两国商事法律的一些不尽相同之处作一些协调,以增进货物的流通和成本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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