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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运输法草案评论

  CMI自从比利时前司法部长Albert Lilar担任主席以来,即允许各利益团体进行谈判,导致就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自由磋商持续了二十年。在1998年,作为这二十年的最终成果,CMI一直处于僵局当中,没有进行过投票或产生一个最终的文本,而放弃了整个工程。从1998年到2001年,CMI就一项新的工程重新开始工作,一个完全由CMI起草的文本在未最终完成之时(如未就仲裁和管辖加以规定)就移交给了联合国贸法会。
  现在联合国贸法会又经过一年半的工作和纽约、维也纳的三次国际会议,但仅完成对CMI草案(现在已经更名为贸法会草案)的一读。在2003年5纽约举行的美国海商法协会年会上,一位贸法会草案的支持者称完成该公约至少还需要八年的努力。
  (20)总结
  A、贸法会草案包含了多种目的,但这个野心勃勃的工程的完工还为时尚早。因为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如多式联运、运输单证、运费、优先权、交付、控制权、可流通性、诉讼权等等,这些问题自身十分复杂,均等候起草、通过并可以成为一个个独立公约的主体。
  B、期望把众多的内容写进一个公约,就现在而言为时尚早。
  C、事实证明上述议题是十分复杂的,这要求第一章有关术语的定义必须举有相当具有的可伸缩性,才足以满足草案各个部分的需要。
  D、上述情况将被为了满足现在和将来必然存在的电子商务的需求而变得更加复杂。
  E、草案中根本找不到管辖和仲裁条文。
  F、草案中的相当一部分措词,标记,术语和规则都是新的,并且也未效仿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或有关提单的国内立法传统的做法。这对商人、律师以及法官来说,所有的判例法、惯例均会丢失。
  G、不可适用和排除在外。贸法会草案根据门到门条款、总则条款甚至是整个草案可能会由于服务合同的介入而变得不可适用和无效。
  H、备选方案。CMI起草者未进行许多甚至是任何艰难抉择,但在条文后面留下了十七中备选方案。这些的都不是无关紧要的选择,比如第6.1.2 (b)项(火灾),或第6.1.3.(xi) 项(风险)或第8.4.2项(不能识别承运人)或第6.1款(未能通过一个有关包装和重量的责任限制条款)。这些硬骨头不啃下来会阻碍贸法会草案的通过。
  
  结论-关于贸法会草案的最后总结。实际上这个草案问题众多、众多内容不在该草案调整之列,又有众多的无效规定,还有众多的备选条文,而且评注冗长复杂,未能作出最后的决议,这些都使贸法会草案不过是成了一个各个国家代表团和有影响力的团体多年来在CMI主持下,现在在贸法会主持下的讨论和会议的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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