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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运输法草案评论

统一运输法草案评论


郑志华编译


【关键词】运输法 统一 UNCITRAL CMI
【全文】
       
  一、本文包含了六个结论
  (1) 参与者和决策者的混淆。非政府组织(NGO)和有影响力的团体在国际海事委员会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会议上的所作所为和国家的代表团一样,他们不是去倾听各方在总的原则方面的意见,然后决定他们应该做什么,而是和各国代表团一起谈判和相互说服。因此参与者和决策者角色混淆了。
  (2) 我们加拿大海商法委员会(CMLA)和美国海商法委员会(U.S.MLA)、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应该充当法官而不是充当政客。我们不应该试图和非政府组织和有影响力的团体之间进行相互谈判,我们应该表述最清晰和最切实可行的法律文本。我们应该如同我们在制定海牙/维斯比规则时候的那种行事方式来行事。
  (3) 美国参议院1999年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99)和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CITRAL)的草案(下称贸法会草案)过于复杂,文本晦涩而且具有众多的例外。
  (4) 我们目标太过高远。COGSA’99中包含的很多事项不十分关联。比如电子商务、多式联运、陆路运输、可流通的单证、运费、中途停运权、权利转让等等,这使得整个文本变得十分的复杂。结果造成草案起草的内容在不久的将来不会使任何国家满意。我们定的目标过于高远,这需要长期的努力。
  (5) 我们现在应该采取两种途径,快的以及慢的方式。
  (6) 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是美国的国内法。这是美国国内的事务,但是美国不应该为整个国际社会立法。
  二、历史回溯和背景介绍
  (一)在考虑贸法会草案和美国COGSA’99时,首先回顾以往制定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的成功或失败的尝试及经历是适合的。
  (1) 公约的制定和批准。
  A、海牙规则是1924年由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B、海牙/维斯比规则是1968年由CMI制定的。C、汉堡规则是1978年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UNCTAD)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共同制定的。D、海牙/维斯比规则1979年特别提款权议定书是由CMI制定的。
  (2) 有的公约制定了但缺乏有效的批准。
  《多式联运公约》(multimode convention)是在1980年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UNCTAD)制定的,但是仅有十个国家批准,因没有达到最低30个国家而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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