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耶克那里,自由不是不言自明的,而是立基于他的知识观之上的。社会欲求文明进步,须使个人的创造性潜力得到发挥。显然,在缺乏自主精神的社会里是不可能有进步可言的,因为,人人相同也就无须从他人那里获得什么。进步必须基于社会成员间的相互受益,而相互受益的前提又是必须承认人与人间在所思所想上的差别。存在此类差别的原因在于个人具有不同于他人的生活经验,并分别作出各自的选择,导致不同的新的尝试。思想一统与步调一致必然是强制的后果。正因为不可能有人能够预测个人尝试的后果对社会是否有助益,因此也不可能在预测其准确后果的基础上对自由创新活动作出甄别而区别对待,而从总体观之,尽管我们要承受自由的一些消极后果,但自由总是能够使社会受益无穷。相反:“一种文明之所以停滞不前,并不是因为进一步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已被完全试尽,而是因为人们根据其现有的知识成功地控制了所有的行动及当下的境势,以致于完全扼杀了促使新知识出现的机会。”[9]基于此,哈耶克在知识论基础上证成了他的“自生自发秩序”的社会秩序观。进而形成了“扩展秩序”思想。
哈耶克强调了社会秩序形成过程的自发性,那么,人类理性对于形成秩序的力量到底如何?社会的秩序难道完全是自我生成的吗?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未明确表述。笔者以为,根据其知识论阐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或许不成熟的结论,即:对于未来的预测及立法的可欲性在于立法者是否对相关的知识处于“全知”或近于全知的情境下。我们的许多立法之所以在当下及其后很长时间发挥了积极作用,正在于立法者经过审慎地思考获得了较为充分的对于相关信息和知识的了解,否则,对社会自生自发秩序的强制性干预必然导致不幸的后果。从这一意义上讲,哈耶克暗示我们:对社会的强制性干预须基于对相关知识与信息的了解,故干预不是被一般性否定的;但干预(特别是对社会生活大范围、长时间的干预)通常会带来消极的后果,因为知识是分立存在的,不存在“整体的知识”,也就不存在掌握这一知识的人。因此,我们对于哈耶克的态度应该正确理解,既不能对人类理性的力量顶礼膜拜,也不能走向反面而消极无为。正如哈耶克所说的:“我们的目标应该是尽可能地去完善或改进我们的制度,以增加做出正确预测的机遇。”[10]
三、控权论的新视角
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应该是一种“自生自发秩序”,因此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在推行公共政策的时候应将权力成分降致最低,应以维护充分的个人自主为限,故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在哈耶克的论述里就成了应有之义了,这里兼作简单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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