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异业子公司型
异业子公司型是指由商业银行设立一个从事非银行业务的独立子公司来参股或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异业子公司实际上是一种“转投资”体制,商业银行通过异业子公司这种间接媒介达到将资金注入最终业务--非银行金融业务的目的。异业子公司型同时也是一种“双重控股”的组织模式,银行控股异业子公司本身,异业子公司又控股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与异业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实体,联结这两个法律实体的纽带是股权。银行只有在掌握了对异业子公司具有支配力的股权份额之后,才可以心遂所愿地实施其跨业准入战略。
但与第一种模式类似,异业子公司模式也受到《
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的制约,在分业经营体制下并不可行。这种模式虽然在参股控股环节上多了异业子公司这个环节,但毕竟是以银行为直接投资主体向下游投资发展子公司,本身受《
商业银行法》第
43条有关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禁令的约束,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并不可行。
(三)并购控制型
这种方式是商业银行通过并购现有基金管理公司本身或其股东公司,从而实现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间接控股。从国际经验上看,银行并购的动因很多,既有降低成本、实现规模效益的考虑,也有资源互补、实现协同发展的需要,还有规避准入壁垒,进入其它市场的特殊动机。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我国商业银行很难作为直接并购主体从事并购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行动,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其关联企业或母公司收购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从而实现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间接控制。但银行并购基金管理公司的操作毕竟是一个复杂的业务流程,涉及多方利益,影响到社会经济生活的许多方面。金融监管当局尤为关注合并后的金融实体的经济实力及其对金融体系安全性和存款人利益的影响,因而国外的监管机构在审核银行并购的过程中,对并购协议的各项内容往往进行慎之又慎的考量,还在立法上设置了审核要求。
(四)金融控股公司型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指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为子公司而开展经营的控股公司形式。具体到我国,这一界定应更加严格,即金融控股公司是自身不从事任何非金融业务活动,至少控制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机构中两类以上子公司,并且金融资产占整个公司资产主体的纯粹控股公司。尽管这种模式不是由商业银行直接向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但实际上仍是利用了商业银行的存量资金,经过控股公司的转承,将资金用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实际上是银行的母公司,这种模式可以有效地规避上述《
商业银行法》的有关限制性规定。银行实际上可以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中间媒介,将资金转入金融控股公司,再由金融控股公司投资设立或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从而规避《
商业银行法》关于银行不能直接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禁止性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现行法律下我国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最为可行的方式。
五、我国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
(一)利益冲突所导致的舞弊经营风险
所谓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是指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人委托时同时担任或嗣后担任某个人、某些人或某类利益集团的利益代表,而导致对委托人在忠诚和利害关系上发生矛盾的现象。商业银行跨营其它金融业务的利益冲突一直是分业经营的支持者反对混业融合的有力理由,同时也是《
商业银行法》就银行对外投资问题施予严苛限制的主要原因。从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分析,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有:
1、由于银行对其储蓄客户的咨询顾问作用,银行可能向客户推销其关联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即使市场上有更好的投资机会,银行仍可能利用其对储户的特殊影响及客户对银行的信赖,大量向客户推销其关联基金产品,从而使客户丧失了其它获益机会,损害了客户的潜在利益。
2、银行可以利用与客户的借贷关系向客户搭售其它金融产品(包括其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银行可以以提高融资成本或拒绝延长贷款期限等为条件,要挟客户购买其基金产品。
3、银行可以利用其业务关系获取其它基金管理公司的内幕信息,并将其披露给其关联基金公司,从而使关联基金公司获得潜在的信息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
4、在银行广泛参与基金业的情况下,银行可能将大量的客户储蓄资金拆入基金公司,甚至用于与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或内幕交易,从而造成资金的不安全运用,这种盲目追求高额利润的逐利性与投资者对投资的安全稳健性意愿是背道而驰的。上述银行与其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实际上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让投资者承受了其本不愿承受的风险,如果事态严重,可能还会伤害银行储户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危及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异业经营所导致的风险传染
相对于货币市场而言,资本市场的风险来源更多,危害更严重。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打通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但同时也意味着资本市场的跌宕风险可能通过银行这个中介传递到货币市场。众所周知,银行的运作模式是将对广大储户的流动性债务转化为对借款人的非流动性债权,因此对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要求极高。如果银行将过多的资金投入到基金管理业务中,可能影响其资本充足性和流动性;在没有有效风险隔阻机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可能会波及银行,进而在银行业中引发连锁反应。对1933年华尔街股灾的经验性研究也证明了,在异业经营的情况下,资本市场的风险可能通过银行波及货币市场,进而引发更深层次的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