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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与投资基金在业务上的交叉与合作的确是一个互惠互利的双赢抉择,投资基金与商业银行制度并不能简单解释为“取代”与“被取代”的关系,而应该理解为一种共生共荣、交叉融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有机联系。
  
  二、国外商业银行参与基金管理业务的发展状况
  (一)国外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的历史演进
  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社会化的理财工具,必然与作为金融市场主要中介的商业银行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国外投资基金超过百年的发展历程来看,商业银行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并且随着法律、政策、市场环境的变迁,商业银行在基金业务中扮演的角色也在不断发生转化。这一历程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一般投资人阶段。从1868年至20世纪30年代为基金的初始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投资基金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吸收国内闲散游资投向海外殖民地,从而为国内投资者谋取丰厚的投资回报。由于基金的资金来源和投向主要吸引的是冒险型投资者,对追求稳健性和安全性的商业银行储蓄业务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影响。因此,在这一阶段投资基金与商业银行基本上是两类独立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只是作为一般投资者购买基金股份,并获得分红。
  2、受托管理人阶段。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是基金的成熟发展阶段。在经历了30年代的经济危机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证券立法纷纷改弦更张,规范商业银行与基金业的关系。典型的证券立法,如美国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就严格限制商业银行不得经营证券发行、证券销售、证券经纪、基金管理等业务,确立了银行业与基金业分业经营的原则。在这一时期,法律逐步确立基金管理与基金托管相分离的体制,即由专门的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而由其它金融机构受托管理基金。作为商业银行,受分业隔离的限制,不能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但是可以作为基金受托人介入投资基金业务,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全面合作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各国法律、政策的放宽,商业银行与投资基金进入全面合作的黄金时期。以美国为例,从1992年开始,美联储放宽了对商业银行从事共同基金业务的限制,允许商业银行设立或控股基金管理公司,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更是宣告了“格拉斯-斯蒂格尔墙”的彻底崩塌。分业管制坚冰的撤除为商业银行大规模跨营基金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商业银行不仅可以销售、交易投资基金,而且还能直接发起、设立、参股、并购投资基金。
  (二)国外商业银行介入基金业务的原因
  国外的商业银行有着较为成熟的主营业务--存款、贷款和支付结算业务,那么,银行为何不满足其固有的存贷和授信业务,意图染指基金业务,并极力推动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呢?深入分析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1、出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因素的考虑。经济学上的实证研究认为,金融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一般行业平缓,因而具有更大的规模经济潜力,同时金融行业的资产专用性在降低,这意味着金融行业的同一资产完全可适用于不同金融业务,说明金融业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
  2、出于竞争因素的考虑。银行参与基金业所考虑的竞争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竞争因素。银行传统业务竞争的饱和导致传统业务对银行的利润贡献率锐减,各跨国银行纷纷展开跨行业并购,使得市场竞争激化,银行不得不或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基金业务等其它金融业务,以求实现多元化经营,为银行的金融产品开发和业务市场开拓提供发展空间,从而使银行能够根据市场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加强金融创新,拓展服务范围,增强其竞争力。另一是制度性竞争因素。银行业的竞争不仅是市场主体的竞争,还受制于各国的银行管理制度,各国在制度宽严上的差异,容易使银行业产生“制度性竞争扭曲”现象。
  3、出于分散风险的考虑。银行参与基金业可以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优势互用、劣势互补,从而缓冲或规避银行业日渐放大的风险因素。
  除此之外,在一些经济转型国家或是金融业不景气的国家,投资基金被广泛运用于银行不良资产的重组。
  (三)国外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的现状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国外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已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成熟期,在收入结构、业务范围、参与形式等方面均出现了显著的变化:
  1、国外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美国为例,1984-1999年期间,美国银行业非利息收入占纯营业收入的比重,在资产规模大于10亿美元的银行中从16%上升到26.8%,在资产规模小于10亿美元的银行中这一比重更是由29%上升到46.2%,而其中构成非利息收入的一个重要部分正是投资基金收入。在国外著名的大银行中,投资基金收入已成为其利润创收的主体。如纽约银行,1997年托管基金资产达到6.4万亿美元,所创利润占利润总额的35%;1999年托管基金资产总额达到7.8万亿美元,所创利润占利润总额的44%。作为美国最早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道富银行,20世纪90年代末其托管和管理的基金资产达6.5 万亿美元,在其收入构成中,机构投资者服务收入占71%,投资管理收入占20%,而存贷等传统业务收入仅占9%。
  2、国外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的范围迅速扩大。早先的商业银行,只能作为基金受托人介入投资基金业务,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业务范围相当单一。随着金融一体化与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兴起,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的范围不断扩大,现今商业银行已有能力向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基金服务,包括基金咨询、托管、融券、投资管理、现金管理、绩效分析等多种服务,基本上已涵盖了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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