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乞讨与“禁止来电”
王怡
【关键词】平等权
【全文】
王怡
近来各大城市纷纷出台和酝酿在“地铁、旅游区、繁华街区”禁止乞讨的政府法条。事实上,在一些特定时期将乞讨者集中强制赶出城市是许多城市长期以来的一贯做法,当初“收容遣送制度”的起源和目的之一就是禁止城市里的乞讨和流浪人员。现在因为收容制度被废,短短半年,在公共场所“清理”乞讨的行政欲望就再一次肆无忌惮的公开化了。
这一公共政策是危险的,它的实质是对乞讨者
宪法平等权利的侵犯,和对他们人身自由的限制。
第一,从立法的技术上讲,政府也许可以针对“乞讨行为”进行管理,但绝不能针对“乞讨者”进行管理。“乞讨”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法律只能看见对面有一个人在准备乞讨,也就是在请求他人与之缔结一份私人赠与契约。但法律看不见对面有一个“乞丐”。因为“乞丐”并不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主体,并不是一种特殊的人。把一个在公共场合进行乞讨的公民看作是应该受到管制的“乞丐”,这本身是一种对行乞者的身份歧视。在法律眼里只应该有甲方乙方,有自愿或不自愿的契约之分,但没有高贵的契约与低贱的契约、体面的缔约人与卑贱的缔约人之别。
而政府对公共场合“行乞”行为的限制,必将导致对一种特定人群——“乞丐”自由出入公共场合的限制。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在一种公共场合自由出入,“任何人”显然包括了曾经和正打算行乞的人。但从最近江苏出台的法条看,其中规定发现乞讨者后“可以劝其离开”。如果政府针对的只是“行乞”行为,就应该劝其停止,政府有什么权力“劝其离开”一个公共场合呢?这一规定非常鲜明的透露出政府立法者的真实意图和价值观:其实并不是乞讨行为、而是“乞丐”本身才构成了对城市形象的“侮辱”,和所谓对视觉的损害。在这种眼光下“乞丐”根本不是人,他就算站在那里没有乞讨,他也是一种被非人化的环境污染。这一看法是非常令人齿冷的,这一政府立法的恶劣程度甚至和收容遣送制度一样高,因为它限制了一部分人的人身自由,并因此危及到他们的生存方式。而根据《
立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因此各城市的类似立法毫无疑问都是“非法”的。只要一个公共场合是非行乞者可以免费进入的,对行乞者的任何出入限制就都是对其基本人身自由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