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利用电子邮件侮辱,诽谤侵权争议案之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网上侮辱/诽谤/侵权
【全文】
代理词
案号(2003)黄民一(民)初字第620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经仔细研究本案全部事实、相关证据以及有关法律。我们认为被告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用恶毒的语言侮辱诽谤原告并冒用原告名义散发有关公司外罚决定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姓名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的侵权手段恶劣,影响极坏,且被告再三地重复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兹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阐述如下代理意见:
一、 本案的基本事实
被告钱轶娜系上海龙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口部职员, 因违犯公司劳动纪律受到公司行政处罚而心怀不满, 串通许家成(被告2)寻机报复。许家成遂于2003年1月2日晚以上海热线吸铁石免费邮箱longfeilongfei@citiz.net向龙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发送157封电子邮件,侮辱、诽谤公司总经理及出口部经理,电子邮件中包括:“龙飞公司内部黑,妖魔鬼怪来掌权,疯狗。。。。。。新年送上贺礼来,大大花圈立两旁,左边写上悼某某,右边写上挽某某,烧上纸钱若干许,告慰两者的亡灵”极为恶毒的词语,对原告进行恶意人身攻击,人格侮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证据1)。 之后,被告许家成分别于2003年1月5日x时x分至x时x分和2003年1月6日用东方网免费邮箱b22602_nh@eastday.com假冒原告姓名,以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向上海龙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职员发出处理公司员工决定的邮件,侵犯原告的姓名权,并且严重干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证据2、3)。被告钱轶娜和许家成均承认上述事实(证据4、5)。
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1、 被告钱轶娜因违犯公司劳动纪律受到公司行政处罚而心怀不满, 串通其朋友许家成(被告2)寻机报复。
2、 许家成遂于2003年1月2日晚通过免费电子邮箱longfeilongfei@citiz.net向龙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发送157封电子邮件(26个电子信箱)侮辱、诽谤公司总经理及出口部经理。
3、 其所用言词极为恶毒。诸如:“妖魔鬼怪,疯狗,新年送上贺礼来,花圈立两旁,悼某某,挽某某,烧上纸钱,告慰两者的亡灵;王常白骨堆”(证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