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紧急情况下,禁令在诉前也可以申请。
第177条 〔担保〕
申请禁令应当提供担保。
被申请人即使提供担保法院也可以不撤销禁令。
第178条 〔辩论程序〕
禁令的发出应当经过辩论程序,但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先做出紧急处置,紧急处置的效力不超过7日。
第179条 〔先行给付〕
法院在下列情形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行给付: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其他需要先行给付的。
先行给付需要提供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先行给付价额的十分之一。
第180条 〔诉前的给付〕
先行给付在诉前也可以申请。
申请人在先行给付的裁定做出后10日不提起诉讼的,被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裁定。
撤销裁定应以裁定撤销,被申请人对不予撤销的裁定可以上诉。
第九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181条 〔藐视法庭〕
在诉讼中,有本法规定的藐视法庭行为,或者妨碍司法公正行为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藐视法庭或者妨碍司法公正构成犯罪的,可以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场判决。
第182条 〔强制措施的裁定、决定〕
法院对藐视法庭或者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应当做出裁定。当事人对该裁定可以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强制措施不发生效力。
警告、训诫及责令退出法庭可以决定的方式做出,当事人对此不得表示不服。
第183条 〔强制措施的适用〕
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第184条 〔扰乱法庭秩序〕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责令退出法庭只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的旁听人员。
对法院做出的命令不服的,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不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拒不执行法院的命令的,适用第二款规定。
第185条 〔妨害公正诉讼〕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86条 〔违反诚实信用〕
对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法院可以对行为人予以罚款,并责令行为人承担对方当事人因此多支出的诉讼费用。
第187条 〔协助义务的不履行〕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擅自转移已被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六)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七)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债权人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直接执行该单位的财产。
前款执行应当做出裁定,对该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第188条 〔拒不履行生效裁判〕
下列行为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法院对有关责任人可以处以罚款、拘留: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法院执行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第三编 通常诉讼程序
第十章 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189条 〔起诉状〕
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