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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法理探讨

  
  与政治意义上公民基于选举权而产生的表决权明显不同的是,股东表决权不是股东的一项政治权利,那么属于什么性质呢?我们考虑,因为股东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而股东表决权是基于股东身份所产生的一种股东权利,那么股东表决权在本质上也就属于一种民事权利。二,上述已指出,股东表决权是基于股东身份所产生的一种权利,因此这种权利非经法律规定,不允许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等予以剥夺或限制。因此,股东表决权属于法定权利、固有权利。三、公司法上对股东权利还有自益权和共益权之分,自益权主要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前者主要是财产权,后者主要是管理权 。股东表决权原则上属于一种共益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途径。四、还有学者认为,股东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分别于少数股东权,设置少数股东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 ,但股东表决权同样有防止“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的考虑,因此是否能把少数股东权也包含到股东表决权里还有待商榷。
  三、股东表决权的内容
  股东表决权的内容包括主体、客体、效力和方式等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讨论股东表决权的主体。从原则上说,每一持有股份的股东均享有股东表决权,公司法并不过问该股东的身份,无论个人、法人还是国家(法人和国家的股东表决权由其派代表行使),只要持有股份、具有股东资格即享有股东表决权。但实际上,股东表决权的主体范围是需要要比股东的范围略小一些的,因为法律还往往规定以下主体没有表决权:
  一是无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享有股东表决权,如优先股股东由于享有了其他利益而不享有此项表决权,以便平衡此种股份与其他股份的利益,这种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是基于股份本身而不是因为股东的身份。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51条曾规定,优先股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不适用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但我国现行公司法未作规定 。二、公司就其自己持有的股份(含有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之计算而持有的自己股份),不得享有表决权。这是避免董事会滥用此种股份表决权、巩固自身经营者地位、削弱其他股东表决力、扭曲表决权本来面目的必然要求 。三、环状相互持有股份的股东表决权的禁止。这是为了防止公司通过相互持有股份的形式来回避公司法上对禁止公司自己股份取得之规定。除以上三者,立法和学理上还有一些其他情形,但本文作者认为还尚未成熟,我国公司法可先不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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