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政治意义上公民基于选举权而产生的表决权明显不同的是,股东表决权不是股东的一项政治权利,那么属于什么性质呢?我们考虑,因为股东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而股东表决权是基于股东身份所产生的一种股东权利,那么股东表决权在本质上也就属于一种民事权利。二,上述已指出,股东表决权是基于股东身份所产生的一种权利,因此这种权利非经法律规定,不允许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等予以剥夺或限制。因此,股东表决权属于法定权利、固有权利。三、
公司法上对股东权利还有自益权和共益权之分,自益权主要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前者主要是财产权,后者主要是管理权 。股东表决权原则上属于一种共益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途径。四、还有学者认为,股东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分别于少数股东权,设置少数股东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 ,但股东表决权同样有防止“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的考虑,因此是否能把少数股东权也包含到股东表决权里还有待商榷。
三、股东表决权的内容
股东表决权的内容包括主体、客体、效力和方式等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讨论股东表决权的主体。从原则上说,每一持有股份的股东均享有股东表决权,
公司法并不过问该股东的身份,无论个人、法人还是国家(法人和国家的股东表决权由其派代表行使),只要持有股份、具有股东资格即享有股东表决权。但实际上,股东表决权的主体范围是需要要比股东的范围略小一些的,因为法律还往往规定以下主体没有表决权:
一是无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享有股东表决权,如优先股股东由于享有了其他利益而不享有此项表决权,以便平衡此种股份与其他股份的利益,这种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是基于股份本身而不是因为股东的身份。我国《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
51条曾规定,优先股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不适用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但我国现行
公司法未作规定 。二、公司就其自己持有的股份(含有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之计算而持有的自己股份),不得享有表决权。这是避免董事会滥用此种股份表决权、巩固自身经营者地位、削弱其他股东表决力、扭曲表决权本来面目的必然要求 。三、环状相互持有股份的股东表决权的禁止。这是为了防止公司通过相互持有股份的形式来回避
公司法上对禁止公司自己股份取得之规定。除以上三者,立法和学理上还有一些其他情形,但本文作者认为还尚未成熟,我国公司法可先不做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