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法理探讨
陈俊豪
【摘要】这是一个根据猴王事件的案例分析,本文力图从案例中反映出的根本问题,选择股东表决权这个视角来对此加以考察。
【关键词】股东表决权 性质 内容
【全文】
文章结构:
一、案情的初步分析;
二、股东表决权的概念和性质;
三、股东表决权的内容;
四、股东表决权的救济。
一、案情的初步分析
本案主要的违法行为有:
1、关联交易: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股东猴王集团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额巨大;
2、猴王股份为大股东猴王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金额巨大;
3、每次股东大会,以大股东压制小股东而告终;
4、控股股东操纵董事会通过虚假年报;
5、地方官员参加上市公司董事会;
6、监事会形同虚设,仅仅列席董事会;任元调任之后监事会主席一直空缺。
反映的问题:
最核心的问题:大股东控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大股东滥用权利。该案情反映了
公司法在实施过程中有关大股东权利的制衡机制被刻意规避,从表面上看,这是一系列不法行为的体现;从深层次上看,这体现了
公司法对权利制衡机制建构的不足,尤其是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初步启示:
在
公司法理与实践中,股东权利与义务的设计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既涉及到股东的个人利益,又事关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共同利益。因此,大股东的权利既要得到充分的行使即资本多数决的一般体现,又要充分保护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和参与权。任何权利一旦不受限制,就会导致滥用。
公司法上精心设计的各项制度除了保障公司顺利开展营业之外,最重要的莫过于设置制约机制。本文从猴王事件出发,认为加强和完善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制度可以很有力地保护股东的合法和正当权利,使公司的发展更趋向规范化和合理化。
二、股东表决权的概念和性质
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事监事选举权,前者可以满足股东的经济需要,后者则可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人事控制需要。而这两种权利的实现必须以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为前提 。因此,股东表决权在股东权利中享有重要的地位,在国内外立法当中很受重视,本文作者也认为,有限责任是
公司法最本质、最显著的特征,股东享有表决权则居于次,是
公司法第二显著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