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丽人公司根据2000年2月1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2001年5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该宗地五十年土地使用权,性质为综合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三条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第五十八条规定: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换言之,惟有在为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方可在适当补偿的条件下,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然而本案相城区政府却是为了搞商业性开发,编造谎言目标仅在于获取商业性巨额利益,与公共利益无关,而其自定的所谓补偿与市场价值相差至少四倍以上.依丽人公司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理当有权拒绝此种非法强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二、相城区人民政府提前非法收回依丽人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对其公司用房强行拆迁的行为违法,应予以纠正并归还依丽人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赔偿有关经济损失。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现在真相业已大白,相城区政府收回依丽人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完全是为了进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根据相城区新的规划,该地块将被用于建造“双子大楼”;根本不是用来进行所谓的“绿化”建设。而具有营利性质的房地产开发根本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无关。因此,在这种条件下,相城区政府无权提前收回依丽人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其以欺诈手段收回土地使用权、强行拆迁的行为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非法无效的,应当予以纠正。
三、依丽人公司向相城区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涉及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问题。在诉讼期间,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真正的权利人尚未确定之时,对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任何处置包括拍卖均是非法无效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