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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的法律分析意见

关于苏州市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的法律分析意见


郭国汀


【关键词】非法强制拆迁/欺诈
【全文】
  一、本案基本事实
  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衣丽人公司)是由苏州市相城区农民企业家王根元先生经20年艰苦奋斗自筹资金数百万元创立的民营企业.
  2000年2月衣丽人公司依法取得讼争地块50年的土地使用权;随后盖好综合办公用房,企业经三年多艰苦创业已初见成效.
  2003年初,相城区元和镇政府以“区里规划调整,该地块将进行高层写字楼开发”为由,要求收回衣丽人公司土地.
  此后,城建公司便与相城区建设局串通,采用欺诈手段、以建设“绿化景观工程”的名义,收回衣丽人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并强行拆除了衣丽人公司的厂房、办公用房,致使衣丽人公司被迫停产、上百名员工失业、投资者损失惨重。为解决争议,王根元先生曾多次向相城区有关领导申诉未果。衣丽人公司被迫向相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相城区建设局违法核发的相建拆许字(2003)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诉讼中发现:相城区建设局与城建公司竟然采用移花接木手法,将已经于去年下半年完工、位于阳澄湖中路205省道路口的“205省道北接线西侧绿化景观工程项目”的两个政府批文,即相计投[2002]第727号工程批复、相建规(2002)地字34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作依据,用来收回衣丽人公司的土地;并以相地国拨[2003]4号土地批复将该地块划拨给了城建公司,向其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为查明真相,衣丽人公司在该案审理中,曾两次向法院申请调取上述批文的原始材料,均被无理拒绝。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衣丽人公司于2003年11月19日,针对上述相计投[2002]第727号工程批复、相建规(2002)地字34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另行向相城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针对相地国拨[2003]4号土地批复向苏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相城区法院在明知相城区建设局、城建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偏袒一方、判决中故意回避事实真相,对上述批文只作形式上的真实性审查、不作实质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作出了维持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错误判决;同时,对衣丽人公司另案起诉的两起案件,却又以要求撤销许可证案“已涉及两批文的合法性问题”为由,认定衣丽人公司属重复起诉,作出了自相矛盾的裁定。衣丽人公司不服,对上述三个裁决,均已向苏州市中院提出上诉。目前,上诉案及土地行政复议案均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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