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首先对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这就使得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而且是一个关乎我国法学教育健康发展,关系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养成的一个实践性问题。” [6] 法治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主要是由法律学科教育、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和终身化的继续教育制度所构成的,在这个体系中,司法考试是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它在法学培养体系中发挥着特殊的导向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从2002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规定:“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三种考试合而为一。这就使要想成为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的人们必须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才能取得法律职业资。
对于一个新办法学院系来说,司法考试合格率的高低是其办学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衡量学校对学生是否负责的表现,也是新办院系创牌子的重要途径,因为学校是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场所,教学是其主线索,法学教育就是为社会输送经得起国家检验的、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实用型合格人才,其他方面则是学校围绕办学活动而展开的辅助活动。在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上,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理论基础,司法考试是检验法学教育成功与否的标志之一,这就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一是要结合法学专业的特点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同时也别忘了司法考试这一主心骨。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传授给学生的实用技能范围上过于狭窄,而主要集中在法律的学理分析上,平时考试主要考原理,并没有涵盖一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将来可能要应对的其它任务。法学教育缺乏法庭辩论、事实调查、会见客户、给予咨询、协商谈判、非诉讼争端解决方法以及如何提出诉前动议等重要内容;缺乏法律咨询、协商的技能以及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书并撰写法律意见书的能力;缺乏法律知识的系统性和法律文书的写作运用能力;教师更多重视的是抽象化和理论化的教学,与实务毫不相关,许多学生在毕业后并没有机会去学习他们所需要的实务技能。针对这种情况,从事法学教育管理和教学的领导和教师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前途,采取务实的态度,在坚持对学生的素质教育的前提下,把对学生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运用能力相结合,提升教材和教师自身的水准,紧紧围绕司法考试的目标,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衡量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教师应保证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两者最基本的逻辑上的连贯一致和相互衔接,知识体系的内部结构完整并与司法考试相协调,注重新知识的补充,来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进而实现整个法学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到教学和复习一定要紧扣大纲和教材,对法条和司法解释融会贯通,熟悉题型,抓住要点,认真准备,以适应司法考试题量大和内容多的特点,时时处处为学生着想,使法学生能够成为真正的司法工作者。这也是法学教育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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