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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教育的适应性

  法学教育主要从事的是法学专科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法学教育应当传授的是法律的系统知识、原理及相关人文科学,使学生具备一种法律职业者的独特的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专科教育已逐步被社会所淘汰,法学教育的基本起点以本科为基础,这就要求从事法学教育的法学院系所抓的工作首先是搞好本科的教育,并根据高等教育法对本科教育的要求,即“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使学生成为具有比较系统的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进而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同时,有条件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校积极搞好研究生的教育,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即“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的要求,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的研究型人才。没有条件直接培养研究生的院校,特别是刚刚成立的法学本科专业,应积极抓好基础教育,炼好基本功,并选拔有培养前途尖子生加以引导,鼓励和支持参加研究生考试,为国家输送高级人才,同时也为法学新专业创造一个良好开端,为将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律职业是社会精英担任的职业,由此,法律工作者应当是社会的精英。法官、检察官、律师必须是社会的精英。这是由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司法考试是国家对法律职业共同体严格要求的体现,也是法律职业特点与其他行业的明显区别。该法律职业共同体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组成。法律工作与其他工作不同,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归纳为:中立性,最终性,独立性,公正性,程序性,专业性和公开性。法官应该是传承公平、正义的使者,是个人良知和法律信念的代表者,是各种冲突的承受者。[3] 社会要求法官应“以其独立的人格、高尚的职业道德、精良的职业能力和公正的裁判回应社会的批评和期望。”[4] 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加强司法人员职业化建设,严格职业准入条件,强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树立职业形象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将对法制职业结构的改革和完善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高等法学教育制度的重构,有有利于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和法律继续教育制度的重构,有利于法律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整合和法律职业教育共同体的重构。[5]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首先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具有雄厚理论功底的,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现代化微机操作技术、一门外语和相关学科知识,能在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素质的律师、司法、执法人员及相关服务的一专多能的法律专门人才。法学教育对法律共同体的生成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前提和基础。法学教育要以司法考试为目标导向和基础。司法考试的录取率是衡量学校法学教育办学质量的标志。大多数法学院毕业生会从事法律工作。高校因学生而存在,因学生而发展,法学教育应从学生主人翁的高度认真履行好对学生法学教育,使学生多考取一些法律职业资格,同时培养学生一专多能的能力,拓宽学生的就业渠道。从这个角度看,法学教育一定要紧紧围绕司法考试来进行,这既是对学生前途负责,也是对法学教育和自己的前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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