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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教育的适应性

  一、法学教育与素质教育
  素质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从事社会交往和某种专业活动所应具备的基础和能力,通常包括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和审美素质。素质教育就是以提高国民综合素质为宗旨的教育。作为一个二十一世纪的人才,首先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同时应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政治素质,把握时代的脉搏和契机,富有开拓进取精神,具有竞争和合作意识,具备科学的思维方法。法学教育应当传授的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道德。
  一个国家的国民素质,是该国现代化的基石,也是这个国家在国际竞争中能否取胜和保持持久优势的关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化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我们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和战后日本以及“亚洲四小龙”的经济腾飞的事实可以看出国民素质对经济的影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可以从外国引进,而国民素质是无法引进的。同样,一种先进的体制也不能靠引进,必需要求国民具备相应的素质,否则这种引进也无法发挥其效应。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缺乏一种现代的基本素质,如果执法者自己还没有从心理、思想、观念和行为上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还没有具备起码的专业素质的话,那么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只是一纸空文。因而提高国民素质,是全社会责无旁贷的责任。
  法律人是一种职业人员,法治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和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它需要特有的职业训练、职业意识、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近年来,时代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部门顺应这一历史趋势,积极进行改革和创新,要求司法人员树立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尊严、司法民主、司法文明等现代司法理念。通过职业道德教育,要求司法人员保持良好的礼仪和文明举止,维护司法机关的尊严和司法人员的良好形象。而法学教育是司法人才培养的源头,是实现人的现代化和司法职业化的基础。法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应变能力和处世能力是学校素质教育成功的明显标志。法律人的要求说明中国的法学教育不但要向学生教授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着眼于其综合素质。而办学之道,教师为本,教师队伍是法学高等教育的决定因素。素质教育要求我们应当重新设计对学生的评价指标体系,修订教学计划,改革课程设置及其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采用新的考试考核和计分办法,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一切着眼于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从法学教育的角度来看,也要求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首先要有良好的、扎实的文化底蕴,强烈和持久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实现教师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只有教师在具备了良好素质的基础上,才能在学生面前起到为人师表的示范作用,才能培养出具有综合素质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满足依法治国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法学教育与研究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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