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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教育的适应性

论法学教育的适应性


许增裕


【摘要】法律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法学教育具有学术性和技能培训性法学。教育不仅要强调法学的独立性和科学性、学术研究性、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且应当强调法学的社会性、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和实践性。法学教育应根据社会发的需要,改变传统教育方式,采取新的适合社会需要教育方法和模式,有针对性地好法学教育工作,使法学教育适合不同层次人才培养的要求,为社会输送合格人才,也为法学教育注入生机和活力。
【关键词】法学教育  完整性 层次性  针对性  适应性  
【全文】
  法学教育要发展,就应跟得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跟得上法律职业的发展和需要。顾名思义,法学教育的适应性,就是指法学教育应适应当今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使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与研究生培养、司法人员培养、公务员培养、各类人才培养的要求相结合,使学生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有立足之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我们的高等院校既要培养高层次的法学理论研究者、法学家、大师级学术带头人,也要训练出能解决实际问题,熟练掌握诉讼技巧,有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也许后者的社会需求更迫切、更广泛。”[1] 法律职业与医师、建筑师、会计师等职业相同,都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独立的职业。法学教育应当首先教授的是一种法学的基本知识、原理和体系;其次它应当教授的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再次它应当培养的是一种法律职业者的独特的思维方式。只有具备了一种综合分析法律和事实、运用法律推理进行思维的能力,他们就能够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一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二是抽象与经验的统一;三是专业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四是精英化与大众化的统一。[2] 法学教育应体现法律职业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维与法学的知识体系和人文理论培养的二重性,具备职业需要的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点。而回顾历史,新中国的法学教育曾经历了挫折和反复,甚至在“砸烂公、检、法”的叫嚣声中走到了绝境的边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的法学教育又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一方面吸收国外的法学教育成功经验,同时不断总结完善法学教育体制,提高办学层次,使法学教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管理体制、培养模式、培养层次和结构体系等方面已日益成熟,已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但我们也应看到,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国家对高等教育的要求越来越高,支持也越来越大,这给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创造了空前机遇。而面对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大趋势,中国高等教育既面临来自发达国家高等学校的挑战,也面临国内兄弟高校的激烈竞争。这法学教育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工作者应当以就业为导向,深化法学教育改革,探索新形势下的法学教育发展的途径,抓住关键,优化专业结构,培养社会急需的运用型法学专业优秀人才,以满足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正如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21世纪亚洲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论坛》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的,依法治国的实现,依靠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法律人才的培养又依靠高水平的法学教育。法律院校是培养和造就法律人才的摇篮,不仅要教给学生丰富的法律知识、高超的法律技巧,更需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的无限忠诚和高度信仰,形成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培养出法律的精英、社会的脊梁。在此,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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