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对公共权力的高度干预持赞同态度的人士愈来愈多,这部分地源自现代社会问题的增加,但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诸多问题的产生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归因于政府的过多干预,而不是“现代社会”的宿命。尽管如此,作为对上段观点的一个补充,我们仍需强调的是,注意到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对抗性,并不意味着主张所谓“最低限度国家”,甚至无政府主义。实际上,在当下各种社会问题不断产生的情况下,政府为提供 “公共产品”必须在某些方面强化自身的权力,这不是本文所反对的,重要的思想是,在公共权力有必要存在的任何场合,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标的有效监督与制约不可缺席。[28]
另外,人权的国际化对其主流精神有影响吗?回答也是否定的。人权国际化并未使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得以缓和,却是矛盾尖锐化的结果。20世纪法西斯主义造成的灾难作为人权国际化的一个重要历史前提,证明了这一点。事实上,人权国际化的结果不过有二:一是人权话语的普遍性承认逐渐形成了尊重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世界性舆论;二是为人权免于国家权力侵害提供了一种新的保护方式——国际保护。这两方面对于国家主权在人权问题上的态度构成了制约。人权谋求世界性承认的努力及其成果——国际人权法的一系列文件,都说明了这一点。
关于人权的精神,我们还需要说明的是,人权由于是人最为重要的需求所组成的,并且带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色彩,它是先于国家的。在
宪法中,人权是被“承认”的,而非被“赋予”的,因此,人权乃是国家对待个人的最低标准,而且,当个人人权遭到来自国家之外的主体侵犯时国家有予以积极救济的义务。时下,对人权的理解也正日益背离这一特点,人权在很多场合被视为一种有待实现的奋斗目标,这无疑暗示国家的对人权保障的责任已经发生了变化,即对现在的紧迫责任已被置换为对未来的承诺——它降低了而非提高了对公共权力的要求,并把对个人未来的决定权交予国家,这无疑是应当警惕的。(待续)
【注释】 文森特:《人权与国际关系》,知识出版社,1998年3月北京第一版,第171页。
徐显明:《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修订第一版,第397页。
中立性论旨之所以被认为是合理的原则,是由于价值客观性的失落。现代世界自解咒(disenchantment)以来,人们不再认为从实然可以推出应然,事实可以导出价值,它的结果就是价值的主观主义。价值只是人们选择的结果,当这个选择不是工具性的对手段的选择,而是对人生的终极计划的选择时,已经没有一个宗教上的标准。事实上,如果价值只是主观的选择,则多元化就成为它的必然结果。法治国家在伦理上的中立特征,是建立在个人自由主义之上的。西方文化中的国家与个人两分观念,给予了个人价值普遍尊重,其最重要之处在于摒除了个人之上任何专横统治者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因为个人是政府的目的,政府当然就无权干预个人的法定权利,个人当然有选则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