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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批判与反思(之一)——普遍人权与文化多元主义

  思想家伯林在去世前接受的一次采访中曾被问及,冷战结束后国际贸易和国际性通俗文化是否最终将导致一个“人类普世文化”(a universal world culture),他极为挖苦地回答说:“人类普世文化就是‘文化死亡’,我高兴的是我马上要死了,不会看到那一天!”我们相信,对普遍人权的诉求与伯林的此一批评无关,因为人权普遍性价值在确立自己时并不以摧毁其他文化为代价,人权理念向来主张“正当先于善”的原则,它并不关乎一种何为美好生活的实质性价值判断。
  将人权理念视为诸文化中的一种,并以此作为维持文化特殊性并进而否定人权价值的论调,在当下反对人权普适性的声音中极具影响。然而,即使将人权视为一种仅仅与资本主义世界相联系的“文化”,这种文化的一种可贵品性也决不能被忽视,即人权理念可以包容多元文化的不同价值诉求。人权强调的是国家对于公民应有的态度,而不是一种个人的、与某种宗教性信仰相类似的排他的实体信仰。承认人权不须以同时反对任何宗教信仰及必须坚持某种文化传统为条件。“中立性”论旨(the neutrality thesis)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它的意思是:在什么是美好的人生(good life)上,政府应该采取中立的态度。也就是说,任何一生活方式,只要是没有违反公正原则时,政府就不应该加以提倡、表扬或压制。美国宪法和政教分离原则,就是政府不准提倡任何宗教,以及公立学校禁止在公共时间进行祈祷,都是根据这个论旨而来的措施。[3] 人权观念的核心是自由,而“自由主义完全是一种关于人类生活以及人类相互合作与交往的学说。宗教王国则是超脱尘世的。自由主义与宗教这两者可以互不干扰地并存下去。如果两者之间发生了冲突,责任不在自由主义一方。因为自由主义既未超出自己的领域,又未侵入信仰和世界观的范畴……自由主义声明,它对每一种宗教信仰以及每一种世界观均持宽容态度。”[4]
   在文化多元主义甚嚣尘上的当代世界,重申并强调法治国家的伦理中立性的必要之处在于,不让多元主义的浪潮淹没法治国家所拥有的那些良好品质,以使得法治、自由与人权不被视作一种不可推广的“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 )”。 因此,人权的普遍性并不像诗人恩岑斯贝格批评的那样“普适主义无视任何差异,要求抽象的绝对性”[5]。而其他文化观念就没有这种包容性,尽管各类文化在基本道德方面有着令人欣慰的相似性。一位论者举例说:一个美国人,如艾凯,喜欢儒教,还预言21世纪乃是儒教的世纪,而写《撒旦诗篇》的拉什迪喜欢基督教,他们都背离了自己的文化传统,艾凯可以活得自如,为什么拉什迪却要东躲西藏?[6]
  人权问题不是一个本体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它总是具体地与人的“生活世界”相连,因而人权只可能接受来自实践的批判。当下,一种被称为“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正热中于对启蒙时代以来的“现代性”进行无情的解构,似乎也对人权的普遍性观念构成了威胁。[7]但正如有人士指出的那样,后现代主义只能是一种“文本”层面上的,正说反说均可的“阐释”,它之所以让人听起来有理,秘密就在于它是一种已经与客观实际拉开了距离的“文本”的再阐释,作为立论基础的第一个文本已经与现实脱节,整个后现代主义理论本身的立论就不太可能再受到第一手事实的检验。西尔·洛特林杰在采访鲍德里亚时,后者曾说过一句发人深省的话:“观念的金字塔高耸入云,然而它建立在一个空空如也的坟墓之上。”后现代话语所表达的是一个“阐释”,而不是“事实”;是有条件的“假设”,而不是无条件接受的“真理”。[8] 因此,来自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对人权的威胁也一如“狂狗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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