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 批判与反思(之一)——普遍人权与文化多元主义
姜峰
【摘要】作者认为,人权理念可以包容多元文化的不同价值诉求,因此不应被当作一种独属于西方的“地方性知识”加以排斥。人权的普遍性不在于人权本身具有某种先天的普遍性格,而在于她在解决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不平等关系问题上的有效性。作为全文的理论基础,本节重申了人权的主流精神,并反驳了几种相反的意见。
【关键词】人权 多元主义 法治 自由主义
【全文】
这里试图说明人权的普遍性的界定主要是针对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作出一个回答。人权的普遍性不是指某种人权观念本身天然具有普遍性格,也并不以“人权具有普遍性格”为预设。普遍性问题也不应该象自然法那样在忽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状况下去讨论的。
1.多元文化中的普遍人权
也许有人士会断言:对人权的普遍承认从国际人权法中就可以看出了。我们认为,国际人权文件不应被认为是“普遍性”的前提,而应是“普遍性”的结果。因此,人权的普遍性仍然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讨论人权的普遍性问题的意义,正如有人士所言,“坚持人权的永恒性和广泛性的用意不在于陈述所有关于人权的事实,而在于试图提供一个论坛,以便能以某种名义评论批判某种现有的或偶然出现的事物,并使其影响超过这一论坛的时空范围,波及上下几代人。坚持人权的绝对性也有着类似的用意”[1]。
时下,主张文化特殊性成为反对人权普遍性价值的重要理由。事实上,普遍人权论调并不忽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文化是什么?在这里,那种忽视基本的道德判断而将一切既存事物视为“文化”的论调是首先应当受到批评的,“文化”由此不能被视为一种中性的、在价值上不偏不倚的东西。专制主义传统不能为专制主义证明合理性;不讲人权的传统也不能否定人权观念的合理性。那种把一切人类社会存在的现象都称之为“文化”的论调是不恰当的,其错误之处在于把许多应当在价值上加以区分的问题混淆了。我们对 “文化”这一概念的基本理解是,文化是一种共同观念组成的价值系统,在这一“共同观念”的影响下,作为人们之间分配权利与义务的正义观念、合理性观念是一种实质性的、赖以达成社会协作的价值标准,因此,主体间的认同感乃是描绘一种可以称之为“文化”的东西的关键字眼儿,它应当有一种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那么,在等级社会中,受压迫者与压迫者之间是否对压迫关系有共同的认同感?当然不可能。如果有一种意识形态宣称它喜欢任意杀人或酷刑,或喜欢奴隶制,或喜欢剥夺人的生命,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承认这是一种可以施以起码尊重的“文化”。因此,不平等不是一种文化,一如不能把乱伦视为正义。不经过自己允许而被施与统治也不是文化,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成为促成社会生活和谐的机制,所以不具有丝毫的合理性。更不能以文化特殊性为由保护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文化的解释亦不能为一种不人道的人权观遮羞。
文化多元主义仅仅在“解释事实”的层面上具有合理性,不能用它来作为谋求改善政治状况的障碍,更不能用它来否定人权的普遍价值。如果我们考察西方人权的话语实践,就会发现,其形成也是一个从“地方性”扩展至整个西方世界的过程,而不是如《圣经》里描写神创世纪 “神说:要有光,就有了光” 那样迅速。某种事物普遍化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渐演进的过程,是一种哈耶克所谓的“扩展秩序”。现在,我们固然有理由怀疑人权的普遍性的程度,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人权正经由不断的传播而获得越来越多的广泛认同。至少作为一个话题,人权所受到的关注和人们讨论人权问题的深度是其他问题所无法相比的。人权之所以具有普遍性,在于它是超越种族、民族、国家界限而对一切人均具有效性的话语。以文化特殊性为由与以种族界限为由反对人权同样不能成立。如有学者所言,“任何国家都不能以本国传统或文化的特殊性为理由而把对待动物的方式说成是对待人的标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