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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连带、个人与人权 (译文)

  马克斯的上段话中包含的“最小意义的社会连带”和“相当广泛的共识”表明区别仅仅是在程度上,即第三代人权仅仅是比前两代人权需要更多的社会团结。
  但是,卡尔·维塞克看来确信差别是质的意义上的,而不仅仅是量上的。社会连带的权利在本质上构成一种新的人权种类。这是怎样证明的呢?首先,这些权利只有在全社会范围内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的协调努力才能够实现。这样,这些权利暗含的不仅仅是第一和第二代人权中若干典型种类的责任,而且包含着获得这些权利时的共同责任。换言之,社会连带的权利必然要设定一种或更多的共同责任,这些责任大大不同于仅仅由一个团体承担的若干责任。第二,社会连带的权利必须依赖社会范围内全体成员的协调努力才能够实现。第一和第二代人权仅仅是把义务施加于国家身上,但第三代人权只有将义务施加于一个范围远为宽泛的主体身上才能够实现。社会连带概念之所以在这里较为贴切,是因为与连带关系的许多相关者都是集体,包括公共的和私人的组织,以及其他一些没有正式组织起来的群体。在后者那里,最为重要的是民族,它们中的多数还没有获得主权国家的地位。第三,如果群体要想在第三代权利下履行他们的责任,他们也必须有相应的权利以使他们能够这样做。之所以称为社会连带,是因为这些权利必然是集体权利,而且不能够还原为集体中每个成员的权利。[14]这其中包含着对人权的激烈反思,因为第一和第二代人权传统上都被认为仅仅是人类个体的权利。社会连带权利这一与第三代权利相类似的概念,已经在联合国内部和一些杰出的法理学家中间造成了深远影响。
  四、正在出现的人权?
  无疑,国际人权法是动态的,而且即使是那些最为坚定和没有争议的人权,它们被引介入国际法的过程都是逐步而行的。菲力普·奥斯顿(Philip Alston)曾经将人权形成和贯彻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它们是:首先对所存在的问题的领悟和辨别出相关需求,然后将这些需求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标准,再对能够更好实现这些标准的具体方式进行精细地阐明。[15]但一个宣言或一份决议通常以非常一般性的语言确认这些标准,当这些标准和赖以实现这些标准的详细规定需要逐步被正式引介入国际条约、习惯性国家行为和国际法院的判决时,就更需要进行限定性的陈述。这样,新的人权仍然正在出现于国际法吗?如果是,它们是如维塞克所说的社会连带的权利吗?
  对于维塞克的第三代权利而言,发展权作为一项新人权或许是最具合理性的例子了。它或许已经被明确宣告于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根据自决权,所有的民族得以“自由追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16] 。 1983年,诺兰德·理查(Roland Rich)对发展权进行了追根求源式的研究,他研究了相关的国际文件,包括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和其他国际组织公布的文件,以及那些导向习惯法的国家行为。然后他得出结论:
  本篇评论所提出的证据和分析表明,发展权是一项形成中的人权,它正在获得国际 社会的广泛接受。这项权利正向积极的法律形式发展,下一步是在界定这一权利和相关义务的法律文件中使之更为清晰明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正在使之变为现实。[17]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确实促成了这一过程,1986年时通过了联合国《发展权宣言》。[18]这份文件的语言是非常一般性的,不过,此后人们并没有在将它的语言转换为更具体的法律标准方面做任何工作。这样,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发展的人权已经部分地但未完全地出现于国际法。
  发展权这项正在成长的权利具有维塞克所说的任何社会连带权利都有的关键性特征吗?首先,发展权意味着至少要施加于各国一项连带义务(joint obligation)。
  《联合国大会宣言》( General Assembly Declaration)第3条第1款宣称“各国有基本的责任去创造国内的和国际的条件以有助于实现发展权”。[19]尽管各国创造有益的国内条件的责任可以被理解为给每个国家施加严格的责任,但创造国际条件却必然需要各国一致的联合行动。第3条第1款,应当被解释为着眼于1974和1975年一系列联合国大会决议所要求的那样,形成全面战略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第二,1966年的两个国际公约仅仅将基本的责任施加给了国家的机构,但发展权看来还要将责任施加于每个人类个体。尽管宣言提到了不止十项国家责任,并且宣称“所有的人对发展负有责任,无论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20] 对照维塞克所坚持的社会连带权利需要全社会范围内所有成员的努力这一论调,这一条款已与之甚为接近了,但它只是在此一方向上迈出的一小步。第三,尽管第一和第二代人权被认为仅是个人权利,发展权宣言仍宣称“每一个人和所有人都有权参与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并做出自己的贡献”和“各国有权利和责任确定适合本国的发展政策……”[21] 在这里,是集体的权利,尤其是各族人民的权利,预示了群体权利享有者的社会连带性。迄今为止的证据也表明发展权是一项形成中的权利,维塞克的理论对于这一新权利来讲是最为合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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