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连带、个人与人权 (译文)
作者:卡尔·沃尔曼(Carl Wellman) * 姜 峰 * 译
姜峰
【关键词】人权 社会连带 发展权
【全文】
一、引言
在1979年国际人权研究会第十届研讨会的就职演说中,卡尔·维塞克提出了一个简明而系统的理论,他称之为“人权的第三代”理论。[1] 第一代人权包括那些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载明的基本的人权。第二代人权主要是指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3]所规定的权利。尽管直到1981年时第三个人权公约还未被考虑,维塞克仍主张诸如发展权、环境健康权以及和平权等的一些新的人权已经出现于国际法。他暗示这三代人权恰好对应着法国革命时提出的三个思想:自由、平等和博爱。[4]相应地,他认为这些新的人权应当被称为社会连带的权利。
现在是反思在过去二十年中出现于国际法的发展权、环境健康权、和平权的时候了,并且是思考它们是否真正与维塞克的理论一致或者是否应当一致的时候了。这篇论文的第二和第三部分比维塞克本人更为完整和细致地讨论了社会连带的权利。第四部分将讨论这三项人权在当下的法律地位。最后,在第五部分文章对社会连带权利的概念作了批评性评价。
二、人权的第三代?
当谈及社会连带的权利时,它是“第三代权利”恰当和明确的代名词吗?它被鼓吹者提出来仅仅是为了自始至终来标定作为人权的发展权。自然权利传统确信基本的道德权利为每个人普遍地享有并且永恒不变。但是,国际法中人权的创设和维续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慢慢地从一般宣言经由特定的法律标准再过渡到执行程序和机制的细节安排。因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首先于18世纪被宣告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二十世纪之前并未被广泛主张,诸如发展权和和平权之类的内容则仅仅是在二十世纪晚些时候才出现于国际法。无论人权是否被视为那些永恒不变的基本道德权利,人权在国际法上的这一发展史确是真实无疑的。
新的人权的倡导者们相信只需依据这些权利在国际法上出现的顺序就可以理解它们的本质和重要性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中第一次被宣布不是偶然的,因为这些权利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自由以反对国家的专制和权力滥用。而且,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意义,显然也是控诉墨西哥和俄国革命中工人反对资本家剥削斗争时的社会背景,更一般地说,是为了反对社会不平等。那么,这些第三代人权的主张者在它们的历史内容中发现了什么关联?他们特别关注一些全球性问题的出现,如第一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如何维持和平,如何为殖民地人民获得自由,及减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巨大的经济不平等问题,以及当一国的技术应用严重破坏属于各国共有的环境时如何维护一个健康环境的问题等。
谈及人权世代相继的问题,当然是在使用一种比喻,并且这种修辞在使人们过得启发时也被误导了。一代意指下一代的父辈。第一代人权繁育了第二代人权吗?社会主义者经常声称,在任何存在严重失业、普遍的贫穷和医疗、食品、教育条件和文化价值严重匮乏的社会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仅仅是形式——是不真实和没有价值的。这样,要认真对待第一代人权需要首先有第二代人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同样,根据这一逻辑,那些第三代人权的主张者认为,这是实现第一和第二代人权的前提。尽管还不能确定这些主张是否有效,但若干联合国文件已经宣称了人权之间的不可分性,即如果缺少其他权利或者别的人权受到了侵犯,则人权的每一项都不会实现。[5]
一方面,没有比三代人权的比喻更为严重的误导了,这种比喻的潜在危害也是巨大的。一代承继另一代,不仅仅意味着一代人早生于其下一代人,而且意味着父辈将先于子辈死去。当然,比喻的这一涵义并非是第三代人权鼓吹者有意表明的。他们宣告这些权利是试图以之提高和保护第一和第二代人权,而不是去替代它们。
新的一代并非一个新的物种,任何物种的后代与它们的父辈分享同样的自然本性。尽管那些对三代人权特意进行区分的人认为那是三种截然不同的权利,而且一种新的人权正出现于国际法。维塞克理论的这一倾向在他的三代人权比喻中还未被发现,而是出现于他将这些权利称为社会连带权利的建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