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国际刑事法院对萨达姆行使管辖权的可能性不大?
吕炳斌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 管辖权
【全文】
为什么说国际刑事法院对萨达姆行使管辖权的可能性不大?
萨达姆被抓之后,接下去的问题就是如何审判,尤其是由什么样的法庭来审判的问题。这个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方面是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也在讲话中呼吁对萨达姆进行公平的和公开的审判,一方面是国际法学界关于审判萨达姆的法庭管辖权的热烈关注。 但是,我认为萨达姆在国际刑事法院受审的可能性极微小。这可以从理论上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而得出。下面我简要地把理由列举和说明一下。
大家都知道国际刑事法院还很年轻,大概只有一年左右的历史,当然在这之前,存在过几个临时性的国际刑事法庭,并且起了一定的作用。比如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而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是带有常设性质的,就像另一个位于海牙的重要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国际法院,也是常设性质的。
到目前为止,国际刑事法院还没有受理案件,但是最近几年国际刑事犯罪“坏戏连台”,所以这次萨达姆被抓,又会更加进一步的使国际
刑法“热门化”。但是之中,关于国际刑事法院是否具有对萨达姆的国际刑事犯罪管辖权的讨论,现实意义不是很大。
第一个原因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不具有溯及既往的能力(参见《罗马规约》第11条关于“属时管辖权”的有关规定)。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罗马规约》)的规定,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2002年7月1日是《罗马规约》的生效日,也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正式成立日,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也是其行使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的时间界限。国际刑事法院只对2002年7月1日之后所犯的刑事犯罪具有管辖权,也就是说不具有溯及既往的能力。 而我们知道,对萨达姆的大部分指控的犯罪将是在2002年7月1日之前的行为。从这个角度看,在国际刑事法院起诉萨达姆的可能性极小,除非起诉方只想追究萨达姆在2002年7月1日之后的部分罪行。
第二个原因我想先从国际社会上大部分国际法庭管辖权所存在的根本问题说起。国内法院的管辖权,一般以强制管辖为原则,而国际社会以非强制管辖为原则。国际法庭的管辖权往往以相关国家的同意为前提条件。比如最主要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国际法院就采用这样的机制,管辖权的“非强制性”当然事出有因,为了保持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中立性,不至于被某些国家操纵。但在另外一方面也导致了诸如国际法院等机构能力的相对弱化。值得注意的是,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中,国际社会开始采用强制性管辖权原理,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也可能是未来国际社会的一个趋势。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这个趋势。国际社会中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的发展演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