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利益最大化目的,以及最大化利益目的实现受阻后,恢复的政治原始维系理性,是政治的内在品性。站在政治自身的角度,政治理性的内涵,是可以被理解的,虽然不一定是可以同意的。政治目的驱动的政治行为,主旨在于建立政治模式下的社会势力“平衡”,这种平衡,往往并不是出发于普遍理性的自然平衡。这导致政治行为对“公众正义”,即使是偏狭正义,也不可避免地会间断性采纳。这种采纳形式,是政治理性的伸张,包含着政治为法治启蒙不足的付费性细项。由于社会公众系属构成社会政治结构的实体性填充物,因此政治理性在公众正义和法律理性冲突性存在之间,往往选择势力强大的公众所持的正义,而可能置法律理性无法兼顾。
法律理性建构的是与政治简单性“平衡”不同的“衡平”。此“衡平”乃指,法律理性要求在恰当规则下量度和把握行为法律代价;它不仅仅满足达成政治性简单摆平目的,而企图将恢复平衡的手段和目的,在规则的循环体系内,形成某种统一。
政治理性和法律理性可能以非同向的方式运作和伸张。法律专业知识势力的理性主张,在政治运行中,往往沦陷于难以实现的窘困处境。如违宪审查、程序正义等等方面的法律主张,难以轻易实现。这可能不是政治的价值选择和法律的价值选择存在不可调和的差异,而是基于现实治理平衡的考量;在一个明显人治架构的政治模式下,政治理性吸纳法律理性,也是一种政治效益的计算过程。往往效益明显者,方被采纳,法律理性于是成为政治理性的统摄对象;而对政治支付额度较大的部分,或者引发政治性平衡失衡的部分,法律理性将被政治理性抛弃。这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效益比较过程:如依赖单纯政治理性所获效益,远远大于采纳法律理性的效益的情形下,政治理性便处于优越的选择位置。
但是,政治理性和法律理性,并不是先天冲突的。如果社会中的势力分布,不致影响政治平衡,法律理性的实现,就出现了机会。如公民私产保护的顺利性入宪,等等。传统政治的平衡,兼顾法律理性的机率,虽然在不断增长,但远弗能达致两种理性的和谐并存。这是一个转型政治期内,法律理性必陷的困境。考虑到从计划社会到市场社会的政治重构,几乎是政治理性的再塑,因此在原有的政治理性替代过程,政治性反法治的行为,必将延续到替代完成的阶段。
三、政治理性的进化和法律理性的伸张
政治理性与法律理性的非和谐存在,对于社会利益增长,却不是好现象。第三种势力所持的法律理性,秉承的是移植的人类公平理性,无论是在价值选择还是规范意义正当性确立上,多少带有公平理性的自觉因素。 “法律上的人”,是非政治、非阶级的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也是一种趋于超阶级的建构,这种特性,使东方人也具有了“人类”的自然性意义;甚至基于悠久的合意主义,勾连出契约社会的制度性建构,从而为终结非当的政治性支配,发育自由经济和人的自主性,提供了社会规则框架和社会行为导向。这样的理性建构,与特定族群的生活正义和生活习惯、政治支配模式、利益分配机制,或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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