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犯罪客观方面
李宇先
【关键词】聚众犯罪 客观方面
【全文】
聚众犯罪客观方面就是聚众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主要是要有聚众犯罪的危害行为,这是一切聚众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而聚众犯罪的危害结果,是某些聚众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至于聚众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也可能成为某些聚众犯罪的选择要件。
所谓聚众犯罪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主体在其意思或者意志的支配之下所实施的聚众危害社会并为
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是一切聚众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它在聚众犯罪构成要件中是居于核心地位的。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如果行为人没有聚众实施某种危害行为,就不存在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因而也就不构成所谓聚众犯罪,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聚众的行为,但是如果没有实施危害行为,同样也不构成聚众犯罪,如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等。
聚众犯罪的行为包括组织、策划、指挥、煽动、实施、参加行为。在任意的共同犯罪中,组织、指挥行为构成组织犯,策划行为构成预备犯,煽动行为一般构成教唆犯,实施行为构成实行犯,参加行为一般构成帮助犯或者实行犯。其中组织、策划、指挥、煽动、参加都不是实行行为。但是,由于聚众犯罪是由
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因此,聚众犯罪中的组织、策划、指挥、煽动、实施、参加行为都是实行行为,这种聚众犯罪的组织、策划、指挥、煽动、参加行为不是非实行行为的组织、策划、指挥、煽动、参加行为。
与其他犯罪一样,聚众犯罪的危害行为也有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必须具有一定的外在表现。这是最基本的特征,表现在人身体的有形的活动,如行为人聚集在一起,行为人发表煽动性演说、呼喊口号、冲击机关单位等;二是必须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如果不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就不属于
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因而也不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如一群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了类似“聚众”伤人行为、“打砸抢”行为等,就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或者一群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聚众”实施了某一法律规定的聚众犯罪行为,因其不具备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同样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样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合法的群众集会、游行、示威,虽然也是一种类似聚众行为,但是因为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甚至还要受到法律保护,当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社会危害性是
刑法违法性、刑事可惩罚性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