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初稿(上)
江伟;孙邦清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修改
【全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民事诉讼法的滞后性已非常突出。在立法职能缺位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极度扩张,
民事诉讼法已经被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司法改革措施所肢解、淹没,
民事诉讼法已经支离破碎甚至被架空,这严重损害了
民事诉讼法的完整性与统一性,以至于有学者称
民事诉讼法已经成为一个摆设。在此背景下,笔者极力倡议全面修订
民事诉讼法,起草了《中国
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提交2003年诉讼法年会进行讨论。该建议稿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孙礼海等领导同志以及与会专家的高度评价。笔者陆续将该修改建议稿在民商法网上刊出,向各位学者以及实务工作人员征求意见,望海内外专家提出宝贵意见。相信在海内外专家学者的关注下,中国肯定会拥有一部先进的现代民事诉讼法典。对于专家们的宝贵意见在此先表示诚挚的感谢。联系方式:sbq2000@163.com sbqlaw@sohu.com。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1条 〔宗旨〕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 〔主管〕
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前款规定之外的案件,法律规定适用本法审理的,也适用本法。
第3条 〔诉权〕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案件有权获得依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公平、公开的审理。
第4条 〔处分原则〕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的提起、被告的选择、上诉的提起、申请再审以及请求的内容、范围均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通过承认、放弃诉讼请求、可以撤诉等诉讼行为处分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
第5条 〔辩论原则〕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法院应当以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为裁判依据,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和证据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