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20条。
此处理由系笔者归纳,具体参见曹守晔,前注〔10〕,页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3条第2款:“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18条第2款:“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6条第2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个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6条第1款:“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曹守晔,见前注〔10〕,页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3条:“
合同法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曹守晔,见前注〔10〕,页15—16。
例如:甲卖货给乙,乙又转卖给丙,并交付之,而乙、丙均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行使代位权时的权利客体与自己对债务人的权利客体相同,都是金钱。
例如:甲向乙买货,已付货款,而乙却将该货物卖给了丙,并已交货。当乙怠于对丙行使债权时,甲行使代位权时的权利客体是要求丙向乙付款,甲对乙的债权的权利客体则是要求交货,两者不同。
《
合同法》第
73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3条:“
合同法第
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曹守晔,见前注〔10〕页。
《法国民法典》1166条;《日本民法典》423条;《台湾民法典》242条;《澳门民法典》601条;
史尚宽:《债法总论》页449-450;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页316-317;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页179;王利明、崔建远著:《
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384。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页316-317;邱聪智:《民法债编通则》(修订六版),页312。
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页449-450;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页317;丁丽瑛:“债权人代位权实现的法律保障——我国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协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页90。
《
合同法》第
99条第1款:“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
合同法》第
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合同法》第
99条第2款:“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达到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1条。
邱聪智:《民法债编通则》(修订六版),页312。
王利明、崔建远著:《
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3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3条。
曹守晔,见前注〔10〕,页15。
曹守晔,见前注〔10〕,页15。
《日本民法典》第423条;
《
合同法》第
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3条。
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3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