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保留与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关系
陈荣文
【摘要】所有权保留是当事人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对所有权移转的一种附条件约定,目的在于担保出让人所期待的对待给付的实现。已设定动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是否可以再为所有权保留出让,当事人是否可就所有权保留项下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即如何处理所有权保留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合关系,关系到各别担保方式的运用与担保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以各担保方式的机理、功能以及利益平衡原则为评断方法,对所有权保留与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试作解析。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 动产担保 权利竞合
【全文】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1] 所有权保留是财产所有权人用以保障价款债权或移转财产所有权的目的能够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不仅其设立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且它的内容也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具有充分的灵活性。更为重要的是,所有权保留担保功能的实现不假外求,不需要受让人提供财产充当担保物,因而无损于受让人财产的利用与处分,这就使得所有权保留具有较好的经济性。基于该灵活性与经济性,所有权保留在以财产所有权移转为标的的合同、尤其是买卖合同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我国,《
合同法》第
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为所有权保留约定,设定所有权保留。
依物权法,动产以占有为其权利外观、公示方法。依
担保法,动产可以作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标的物。在质权、留置权情形,占有人并非所有权人;在让与担保,占有人实质为信托人;在抵押权,占有人才为所有权人,但标的物上是否附有负担,也并不能仅从占有状态而得知,这就有可能使动产标的物上发生所有权保留与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让与担保等之间的竞合关系。本文目的即在于对此种竞合关系进行分析,并提出些许看法,以求正于大家。
一、所有权保留与动产抵押竞合关系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