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曾亚杰
【关键词】黑社会组织犯罪 法律适用
【全文】
刑法第
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是较之1979年
刑法新增加的一种犯罪。在
刑法没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专门规定以前,司法实践中对类似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是按一般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来处理的。如何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犯罪,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很多专家、学者对此已作了深入的探讨。根据
刑法第
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体包括三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笔者仅就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
刑法第
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与之相关联的犯罪必须弄清的几个问题,谈点个人的认识。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的联系与区别
刑法规定的犯罪组织除了一般共同犯罪外,主要是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集团犯罪,第
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第
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
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第
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恐怖组织、普通犯罪集团、单位犯罪,在犯罪客观表现方面有类似之处,要准确把握和区分不同的犯罪组织形式需要根据其个性特点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