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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陪审制度

浅谈刑事陪审制度


曾亚杰


【摘要】通过对刑事陪审制度的起源、历史沿革和现状的探讨,分析我国目前刑事陪审制度的积极作用与存在的问题,探索刑事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以达到对刑事陪审制度的正确定位。
【关键词】刑事陪审、起源、现状、改革
【全文】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是人民陪审制度,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有明确规定。刑事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在审判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作为一项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尚不足百年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相对健全的国家相比,其存在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一、外国刑事陪审制度的概况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刑事陪审制度表现为两种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陪审团制度是指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组成的陪审团参加法庭审判活动,在审查证据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作出法律性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在适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在审理时陪审团单独认定事实,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但无权解决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参审制,是指由专业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共同作出判决。在参审制情况下,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解决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陪审员与专业法官一样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一)英国
  英国的刑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1166年,英国发布克拉伦登法令,规定凡重大刑事案件,如杀人、抢劫、纵火、窝藏罪犯、伪造货币和文件等,均应通过见证人进行调查。起初,见证人仅就案件事实作证,到后来,巡回法官向他们询问案件中的某些疑难点,逐渐见证人的名称就改为陪审人。13到14世纪,陪事团制度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职能扩大到对案件进行侦查,继而接受和审查私人控告。
  13世纪,英国发展到实行两种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的“审案陪审团”称小陪审团;而充当起诉任务的便称“起诉陪审团”,亦称“大陪审团”。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禁止大陪审团参与作出判决。从此,两种陪审团的任务截然分开了;小陪审团由12人组成,它的职责是参加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审理结束,由小陪审团对案件事实作出裁断,而且裁断必须一致,最后才由法官根据小陪审团的有罪裁断科以刑罚;大陪审团由23人组成,它的职能是审查控告的证据是否确实,批准起诉书。直到1933年,英国才废除了陪审团。目前,英国刑事法院审理可诉罪的一审案件时,必须有由12名陪审官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理,否则,审判无效。但是审判过程中有陪审员死亡或者被法庭解除义务的,不受12个人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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