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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之比较探讨

三大诉讼之比较探讨


曾亚杰


【摘要】要建立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则必须先确立一系列基本的理论范畴。程序法研究中,关于诉讼目的、价值和构造等问题的探索,对法的评价和制度指导有重大意义。本文拟通过对三个诉讼的比较,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的几个基本范畴进行阐释,发掘新的角度。
【全文】
  诉讼是人类社会制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重要手段。“诉”的意思是告诉、控告,“讼”的意思是争或争辩。我国古代曾将二者分开—“诉者,谓有冤抑之事而陈告也;讼者,谓有争论之事而陈告也。”在西方人的观念中,诉讼是指法庭处理案件与纠纷的活动过程或程序。
  显然,原始社会没有诉讼。在原始社会中,由于没有阶级,人们之间的争端与纠纷,只能是由当事人按照传统的习俗,或依据部落首领的威望来解决。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上述手段已经远远不能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只有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按照已经上升为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制度来解决社会中出现的争端与纠纷。所以,诉讼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作为国家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是国家对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争议的一种干预。国家授权给一定的机关,通过诉讼,查明案件与纠纷的事实真相,应用法律,解决争端,以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及其利益。所以,本质上,诉讼是统治阶级行使国家司法权,维护其统治阶级政权的重要方式,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与国家强制性。
  根据国家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内容和方式方法之间的差异,诉讼一般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部分。这三种诉讼既有共同点,也存在重要差别。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同诉讼在逻辑上是种属关系。
           (一)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它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诉讼包括了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一系列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诉讼之所以会发生、会引起,是因为存在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否则诉讼不会发生。另外,诉讼必须有当事人的介入,一般还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诉讼是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和规范。这是诉讼的共同特点。三大诉讼在原则和程序上都有共通的地方。
  可以说,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最显著的差别,在于这三种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依据的实体法律不同。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争执。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犯罪和刑罚问题,核心是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而行政诉讼则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执。刑事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国家刑事法律,民事诉讼依据的是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内容的民事法律,行政诉讼依据的实体法则是调整行政关系的国家行政法律。由此可以推出,作为三种诉讼的体现,三个程序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均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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