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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与小康生活

  法不被人们知道,这对法的实施不利,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法为人们所掌握,这是它的效力得以发挥的前提。为使法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实施,扫盲工作是必要的,问题在于如何扫盲。扫盲的目的是要实现法与人民的对接,使人民明了法的内容。实现这个目的的途径有两条,一是人民向法靠拢,二是法向人民靠拢。前者强调人民主动学法,加强法律知识的积累,由于前文所说的原因,要做到这一点其实是很困难的,而且在如今极为复杂的社会形势下,就算一个人熟读了“九法一条例”或者“十法一条例”之类的东西,也不能保证他在任何情形下都知道相关的法律有什么规定,到时候仍会有书到用时方恨少的感觉,因此对这条途径可提倡,可鼓励,但不能指望,更不能苛求。扫盲工作更应该强调的是后者。
  法向人民靠拢可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两个方面着手。在法的制定方面,应该力求使法的制定过程成为民意集中的过程。如果制定法律时过分强调“国家利益”,着眼于实施管理的方便,而不充分考虑人民的意愿,那么所制定的法必定背离人民的公平正义观念,背离人们心中所具有的那杆秤。法制定的过程也将因此成为法盲制造的过程,每一部法律的出台都必将造就大批的法盲,这样的法律越多,所造就的法盲也就越多。在法的实施方面,应该对人民进行充分的告知。如今,每一部法出台后,国家都会通过媒体公布出来,有关报刊将就公民普遍关注的问题对该法进行解释说明;出版社还会出版该法的单行本或者将该法收入相关的书籍中。随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将集中一段时间宣传该法。这就属于一种告知,这种告知是很有必要的,由于它告知的法是刚刚出炉的,因而容易调动接受者的口味;又由于它是宣传单位进行的,因而告知面较广。但这种告知的目的在于造声势,给法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所以它考虑较多的是法本身,而较少考虑各个人的不同情况,很难对每个人提供具体的指导。因此仅有这种告知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行经常的、有针对性的告知,以使法顺从人们的意愿,随时听候差遣,而每次到来的正好是人们想要知道的内容。为此要求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在实施国家管理和向公民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主动地将与该管理或者服务相关的法律规定告知管理相对人或当事人。同时有必要将法的文本置备于相关的公共场所,使人们能免费查阅,当一个人遇到问题时,他就能方便地查到相关的规定。此外,还宜加强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这样,如果有人对法的规定弄不明白或者想要知道的内容在置备的文本中查不到,他就能很方便地从公共服务机构获得答案。有了这样体贴又周到的服务,法与公民间就能心有灵犀,配合默契。即使一个人一本法律书也没有读过,他也能过上安定祥和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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