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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

  
  记得有一位学人说过:学问无端。但学术却有其传承性,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现状的薄弱与混乱,已是不容回避。惟其薄弱,恰恰需要有识之士积极投身其中,努力促进其发展;惟其混乱,则需正本清源,务求在基本层面达成一致,形成学术自身的规范。笔者以为,本书作者致力于构筑无形财产权的理论基础,建立无形财产权保护体系的工作,这就是迈出的第一步。卡尔·波普尔曾说过,科学理论没有终极的结论。本书作者的观点可能被证伪、被推翻,但这也正是人类知识产品得以不断累积的必经之途啊。
  
  
  
  
  
  
【注释】* 北京大学法理学专业科技法方向博士研究生。

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t.d., England,1996

参见唐广良(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九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10月版,页1。

Catherine Colston, Principl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avendish Publishing L.t.d,UK,1999

参见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版,页112—113。

吴汉东教授早在1997年就提出过这种主张。易继明博士也曾经认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只是其外部特征之一(且非其独有),同时无体物的概念往往容易与自罗马法以来传统民法中拟制动产的做法相混淆。因此也赞成这种将“知识产权”客体称作“知识产品”的主张。参见吴汉东:《无形财产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又参见易继明:《评财产权劳动学说》,《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参见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2版),施天涛、梅慎实、孔祥俊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页25—35。

关于财产法律制度的体系,近来在制定《物权法》的背景下,我国学者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如有学者建议,以物权法和债权法分别调整特定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其他的无形财产则由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票据法信托法等分别予以调整,上述各种立法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从而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无形财产立法体系。马俊驹、梅夏英:《无形财产的理论和立法问题》,《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另,对于财产权体系下无形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的关系及地位等问题,有关学者也展开了精彩的辩论,参见梁慧星:《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 http://www.civillaw.com.cn/lawfore/content.asp?programid=1&id=177>,郑成思:《几点事实的澄清及我的总看法》< http://www.civillaw.com.cn/lawfore/content.asp?programid=1&id=178> 等文,最后访问时间:2003-4-16。

同时参看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法学前沿>>学者论谈”栏目。

] 如台湾学者郑中人就论证指出:赋予商标所有人专用权的目的就在于鼓励广告的投资,保障因该商标所建立累积的商誉(good will)防止他人的窃用(misappropriation),以及保护消费者免于混淆误认商品来源而受骗。 郑中人:《商标本质的探讨》,< http://www.civillaw.com.cn/twcivillaw/research/yj09-2.asp>,最后访问时间:200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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