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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

  在作者的体系下,知识产权分为: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以及经营性资信权。前两者即目前学理和立法上认可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商号权、原产地名称权、域名权等;第三类权利是作者的独创。在作者看来,所谓经营性资信权,是指人们对经营活动中的资格、信誉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该类权利所保护的对象系工商企业所获得的优势和信誉(页211)。经营性资信权包括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资格、商誉权等。
  事实上,正如前面提到的,“知识产权”一词已是名不副实,将商标为代表的工商活动中的标记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本就让人觉得勉强,但目前学理上约定俗成,商标权是无可非议的知识产权的一类,且在国际条约中也是这样规定的。因此,在划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时,应以创造性成果和经营性标记各为一端,在此基础上考虑到知识产权与技术的发展密切联系,而保持其体系的开放性,使之能容纳不断涌现的新的受保护客体。
  作者煞费苦心地提出了“经营性资信权”的概念,应该说的确有独创性。在此之前,类似权利尚未进入知识产权学者的研究视野。但这类权利究竟如何与作者分类中的“经营性标记权”相区分,恐怕还不是很清晰。比如说对于商标权保护的是否就是商誉,学者就多有论述[7],单列一种商誉权有必要吗?此外,如果按照作者的分类,会明显感觉到各类权利间缺乏平衡,经营性资信权从数量上讲很难和前两者相并列。因此,在我看来,如果要将经营性资信权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也不宜将其单列一类,与商标权为代表的经营性标记权合在一起,作为有关经营性权利较为妥当。从而与智力创造性的权利(主要为著作权、专利权)相并列,构成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两大类别。
  当然,如同作者在书中强调的,当代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变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而新型知识财产也陆续出现(页20、21),因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具有开放性和不完整性,其范围在不断扩张以包容新的权利类型。或许在不远的将来,就会有越来越多今天难以想象的新的权项出现,但无论如何,在保持智力创造性权利和经营性权利基本分类相对固定的前提下,又赋予其一定的弹性,应该说是能适应技术发展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这一深刻变化的。
  
  四
  
  本书还有一些特点值得向读者介绍。从“基本理论”编的结构来看,在整理、论述无形财产权(如前所述,实为知识产权)的历史、基本理论范畴、性质、特征,以及提出作者关于无形财产权的立法体系的同时,该部分也谈到了无形财产权的具体制度,作者按照权利的利用、权利的限制、权利的保护的线索来展开论述。在这样的编排体例下,作者突出强调了知识产品价值的实现及其保障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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