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作者所注意到的,“无形财产”在其他一些国家,如日本、法国,其含义又另有不同。实际上只有在日本某些学者的著作中,无形财产才是与有体物相对应,与知识财产作为同等概念而存在,而无形财产权也与知识产权是同义语。但从主流的观点来看,还是认可上述英美法上的分类,也即以“无形财产”泛指一切具有财产意义之抽象物(按作者的话说,是制度产品与精神产品;关于无形财产权的分类,我们下面还将论及),或者说将有形物的所有权之外的任何财产权利都称为“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仅是无形财产权中的一种。
比较传统理论中关于无形财产权的分类和本书作者所提出的无形财产权的体系,我们便会发觉,本书中关于无形财产权的范围仍然以传统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为主,“知识产品是概括无形财产权各种客体的集合概念”(页72),只是增加了“经营性资信权”,包括特许专营权、特许交易资格权、信用权以及商誉权等,而一般认为属于无形财产权的债权、他物权以及票据权利等,在作者的分类中则被排除在无形财产权之外。也就是说,作者试图以“无形财产权”的提法替代“知识产权”,并且适当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但只覆盖了除所有权以外的财产的静态归属,与传统的无形财产权的范围不符。如果沿用这样的分类方法,则必将导致对整个财产权体系的革新!
作者的理由看起来是充足的。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保护的并非“知识”,无论从权利本源还是权利对象来看,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不尽是来自知识领域,或基于智力创造而产生。面对越来越多的权利类型,“知识产权”一词似乎已逐渐力不从心。但是我要指出的是,如果说“知识产权”名不副实,那么这并不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形态的变化而出现的,事实上,当知识产权的概念产生之初,这一问题就存在了!人们早已习惯将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统称为狭义上的知识产权,“狭义”意味着最为正统和典型,对此从来没有任何异议。可真要深究起来,这三者又有何共同之处并值得统合到同一概念之下?以保护的客体而论,我们可以说版权保护作品,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二者确实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那么商标权呢?商标作为商誉的象征,保护的是指示产品来源的识别性标记,而商誉是产品的生产、管理、服务、营销等一系列脑力和体力活动的综合,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结为知识产品。当然,在对“知识产品”作宽泛理解的基础上,也能把商标纳入其范围,因为人类的任何活动根本上都包含了智力的因素,包含着对知识的运用,但这样一来,也就抹煞了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他权利客体的区别,意味着人类创造的所有成果都可以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知识产权”的名不副实实在是早已存在的问题。人们过去对此习以为常,如今也大可不必让它改头换面。如果非要给一个解释,那只能归之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实用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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