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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

正本清源


袁秀挺


【全文】
  
  正本清源
  ——评《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之“基本理论编”
  
  袁秀挺*
  
  一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背景下,中国的法制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与此相适应,中国的法学研究也面临新课题。在法学各分支学科中,知识产权法学是较早与入世发生联系,关系也较为密切的了,这不仅因为WTO这套多边贸易体制中包括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更因为在 “新经济”时代,“知识”、“知识产权”已是不可或缺的关键词。
  毫无疑问,知识产权法学已成为一门“显学”,这从出版书籍、发表论文的数量上可见一斑。如果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制“二十年走过了西方国家百年来的进程”,那么法学界在知识产权研究上的进步也是有目共睹、令人欣慰的。然而,当我们以稍微高一些的标准来衡量我们的研究时,比如是否形成统一、清晰的概念体系,是否有完整严密的学科逻辑结构(事实上这在秉承大陆法传统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中是最基本的要求),我们就会发觉仍然无法摆脱法学“幼稚”的声名。试举二例如下:一、翻开坊间林林总总的各类“知识产权教程”,在诸如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保护客体等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上呈现众多不同的表述,令人目不暇接,这恐怕不是说明学术的繁荣乃至学派林立,而是反映出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上的薄弱吧。可以说,迄今为止,知识产权学界并没有形成一套统一、完整、成熟的基本理论体系,论者往往是从问题出发、就事论事。从这样的研究进路入手,有助于铸就知识产权学科的实践品格,但基本理论的不健全使学科存在先天不足,终将制约其进一步的发展;二、知识产权界一本堪称权威的刊物摘译澳大利亚学者Peter Drahos所著的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一书的一部分,将书名译为《知识产权原理》[1]。实际上该书早已在国内研究知识产权的学者和研究生中流传,从内容上看,该书并非对本学科的规律或规则加以梳理,而是着眼于外部,即主要从哲学、经济学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功能等进行论证和考察,因此翻译为“原理”殊为不当,不妨直译为《知识产权哲学》。而另外一本由英国学者Catherine Colston所著的Principl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倒的确应该翻译为《知识产权原理》[2]。这里的分野体现出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差别,按照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的观点,两者至少在学术传统、学科归属、研究方法、研究范围上存在区别[3]。或者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知识产权哲学”研究是站在体制之外的立场,而“知识产权原理”则研究的是学科内的基础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讲,前述刊物的翻译失误,表面上仅为一词之差,却易误导对原著的理解,也反映了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功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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