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已经要求人类不能只期待从生态系统获得利益。现代环境伦理为我们确立了自然的内在价值的观念,因此必须部分修正传统国际法有关自然保护的框架,以建立新的环境法律框架。
四、结语:从人类中心到生态中心的法律观
1.从人类中心到生态中心的历史定位:传统法律价值观念的转变
人类价值观的改变是现代环境法兴起和发展的思想基础,基于环境问题的经验、教训和科学知识的认知,人类才发现在这个地球上人类与其他自然物质的关系是共生、而不是凌驾,这种认识可以说是人类在20世纪思想观念上的一次大的变革,它当然要促使人类对社会秩序的认识发生新的转变,从而影响到法律的改变。
对人类与环境关系的伦理价值观则是在融合生态学、环境经济学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它们从思想上引导人类对过去的行为和善恶观的反思,倡导以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取代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注重人类对自然和环境的责任和世代间的公平,强调动物的权利。伦理学家那什在《自然的权利》一书中曾指出,现代伦理学的进展经历了如下三个时期,即在伦理以前的时代是以自己为中心;在过去的伦理时代扩大到家族、部族、地域;而在现在的伦理时代又扩大到国家、人种、人类兼顾动物。在将来的伦理学中,则还要扩大到动物、植物、生物、岩石、生态系统、地球、宇宙等。 所有这些变化都将直接影响到人类的行为规范的改变,并且为公共政策所反映。以环境伦理思想为基础,现在已经出现了新的环境法律思想,它正在影响着当代的环境立法。
2.关于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法律观的关系
目前,环境伦理价值观不可能全面取代传统法律的价值观,但是环境的科学观和价值观已经为环境立法奠定了一个充实的理论基础,需要现代的环境立法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对这种新型的人类——环境关系予以进一步体现和确认。因此从法的目的出发,在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法律观的关系方面,环境立法的目的除了为保护人类的健康而保护环境外,还应当率先瞄准为了世代间的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保护人类对环境的享受权和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的。就法的基本理念而言,人类利益仍然应当在现行法律理念中占统治地位,只不过必须以环境伦理的价值观对传统法价值观存在的缺陷予以补充和完善。
实际上,现代法哲学思想在当代伦理道德观发展的基础上也正在发生新的变化。以20世纪中叶以来美国法哲学思想的发展变化为中心,法哲学家们结合当代社会对新的、具有全球或全社会性的问题而产生的新观念对关于法的目的即正义、权利等理念作出了新的解释,这些解释都有利于环境法学对环境立法及其目的论作出解释,使环境立法在目的论上一方面适应于法哲学思想的进步,另一方面又可以用新的环境伦理观对环境法的目的解释作出新的尝试。
从人类中心到生态中心,伦理观念的嬗变已经从环境法律的理论与实践开始不断对传统的法律产生影响,这就是本文的一个基本结论。
【注释】汪劲(1960—)、男,湖北武汉市人。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学。代表作为《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
例如,在许多国家广为实施的、对行政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典型。
叶俊荣著:《环境行政的正当法律程序》,台湾大学法学丛书,1997年版,页33—34。另外,叶俊荣先生也认为,与传统行政方法相比,环境行政具有浓厚的科技背景、广泛的利益冲突、隔代平衡以及国际关联四大特征。参见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台湾月旦出版社,1993年版,页133—168。
例如,为了方便瑞典和丹麦公民的出行,两国于90年代达成在瑞典马尔墨与丹麦哥本哈根之间的海峡上修建跨海大桥的协议。但是在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认为,这项工程将对波罗的海海洋环境保护带来影响。环境保护组织和环境专家们对此决策都持反对态度。然而,当该提案提交两国公民讨论时,两国大部分的公民都希望修建该大桥。该大桥已于1999年建成并投入使用。
如日本著名的伊达火力发电站事件(扎幌地方法院1980年10月14日判决)诉讼,是由地域居民等联合以北海道电力公司为被告提起的禁止发电站建设的诉讼。作为停止请求的法律根据,主要是环境权,后来又追加了人格权、渔业权和土地所有权。该判决的判旨是部分驳回,部分确定。驳回部分的理由中,就是环境权的主张“只在
宪法中有纲领性规定”,“而环境是一定社会的自然状态,在对环境的认识和评价上居民普遍存在着差异,不可能共同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在立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将环境权理解为私权的对象”。本判决主要是以停止请求权为根据而否定环境权的,本判决否定环境权的另一个主张是“环境问题应通过民主主义机构决定”,所以仅将环境权作为单个居民的“环境自主权”看待。见人间环境问题研究会[日]编:《最近重要的环境·公害判例》(日文),有斐阁《环境法研究》,1987年第18卷。页3。
以中国1997年新修改的《
刑法》第
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为例,构成该罪必须同时具备“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的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犯罪情节。
例如,儒家思想认为:万物相育而不相害。道家思想认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具体的,还有孟轲对生物资源有关“苟得其养,无物不长;苟失其养,无物不消”自然保存观;荀况的“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的禁发思想和控制自然保持持续发展观;庄子的“物固相累,二类相召”的生态哲学思想。
盖娅(Gaia),为希腊语,意即地球。
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另一起判决案中确立受害人权利受到实际侵害的条件之一,并以此作为原告是否享有起诉权的依据。
该案以白拉穆河、白拉穆河河流污染防治协会(环境NGO)、一个村庄以及一名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并且后三者还是白拉穆河的诉讼代理人。法院最后确认了白拉穆河的原告资格。SEE BYRAM RIVER et al., Plaintiffs v. VILLGE OF PORT CHESTER,NEW YORK et, al., Defendants. No. 74 Civ. 4059. U.S.D.C., S.D. New York April 8, 1975.
PALILA, v. HAWAI DEPARTMENT OF LAND AND NATURAL RESOURCES, USCA, Ninth Circuit.
Mitcher J. Ezer and Frances L. Ezer, Plaintiffs and Respondents, v. Heinz Fuchloch et al., Defendants and appellants. Civ.53420. Court of Appeal, second District, Division 4, Dec.14, 1979,99 Cal.App.3d 849.
例如,在巴里拉鸟诉夏威夷洲土地自然资源局事件案中,法院判决小鸟巴里拉胜诉。
]分别出自NGO条约中的《地球的生态状态和对行为的伦理公约》和《关于生物多样性市民誓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