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环境伦理学家R. F. 那什在《自然的权利》中论述该书的意图时写到:“在道德中,应当包括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他指出,伦理学应当从认为它是人类(或者人类之神)的专有物这样的思想中转换出来,将其关心的对象扩大到动物、植物、岩石、进而扩大到一般的“自然”或者“环境”。伦理的权利也应当从只被限定为叫做人类的集团的自然权,进化为构成自然各要素的权利、或者(在一部分思想里)自然全体的权利,即自然的内在和固有的权利。那什认为,现代伦理学的发展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首先人类的伦理思想是从创世纪的人类对植物及动物保有支配权开始的,经过人类思想发展的历史过程,到现在形成了“所有的生物(人类、动物、植物、无生命物)之间都具有平等性”的环境伦理思想。
三、生态中心主义在环境法律实践中的渗透
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法学院C.莫里思教授在1964年发表了一篇题为“自然的法律权利”的论文。在他看来,环境立法应当反映“一种有利于自然环境的假设”而不是使环境产生“混乱”。他认为,污染控制立法和保护措施应当赋予自然以基本的法律权利,这种权利可以由“自然的说客”加以宣扬,通过法院予以维护,这样将有利于减轻人类对环境的影响。莫里思指出,应当给予鸟、花、池塘……野兽、露出地表的岩石、原始森林和甜美的乡村空气以法律上的权利。 莫里思这种摒弃数千年来在法律原则中贯彻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昭示着生态中心主义理念对法律的渗透。到1972年,美国人C. D. 斯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给予树木和其他自然物以法律资格的提案。
1.来自自然的诉讼──树木作为当事人的原告资格
在人类法律实践领域主张自然权利者当首推C. D. 斯通。他在1972年撰写的《树木作为当事人的原告资格》一文中指出,应当在法律上确立自然物的原告资格,即树木也享有提起诉讼的法律权利。
斯通的论述是针对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塞尔拉俱乐部诉莫顿案尔展开的。在该案中,原告塞尔拉俱乐部以维护塞尔拉·内华达山脉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保护区以及森林与自然保护团体之间具有特别的利害关系为由,起诉联邦内政部部长莫顿,请求法院禁止内政部国家森林局批准某体育娱乐公司在塞尔拉·内华达山脉修建大型滑雪场的计划。
针对自然物作为当事人这个敏感问题,斯通在文中指出,以往判断是否享有权利的标准有三:一是具有“当事人资格”、二是判决中可将侵害作为“实际损害”来考虑、三是能够成为赔偿的接受者。对此,斯通认为,这三个标准自然物一个也不具备,他主张自然物享有恢复自身原始面目的权利,并且人类可以作为自然物的朋友,成为自然物的代理人通过诉讼实现自然物的权利。
最高法院认为,在塞尔拉俱乐部的诉状中没有明确列举其成员的利益将受到该工程损害,因此诉讼没有满足“申请司法审查的一方自身属于受害者之列”的起诉条件。[8]最后法院以3比4的表决结果裁定塞尔拉俱乐部不具备起诉的资格。
但是,法院的二个理由却对美国后来的自然权利诉讼具有划时代的指导意义:一是依照《行政事件诉讼法》,法院多数意见认为,环境的利益是受到保护的法的利益,然而只确认具体主张其受到现实侵害者才具备原告资格;二是对斯通观点持赞成态度的道格拉斯法官认为,“受到损伤与污染等虐待的无生命物质”可以成为当事人,并且他还指出关于自然的权利的诉讼有可能在法的理论上予以展开。
尽管塞尔拉俱乐部因缺乏起诉权而败诉,但是该裁定实际上承认了环境保护团体仍有可能获得自然权利诉讼的起诉权。因为最高法院认为,仅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提起诉讼是不够的,必须进一步指出它的其他成员的具体权利所受到的实际侵害,包括诸如“可能反映美学的、自然保护的、娱乐的和经济的价值”。也即只要在诉状中指出它的成员所享用的环境利益如“美学的、自然保护的或娱乐的”价值受到侵害,就可以确认塞尔拉俱乐部的诉权。
受自然的权利理论的影响,1973年美国制定了《濒危物种法》。该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针对侵害物种的行为提起诉讼,在1974年到1979年间美国展开了多项以列举河流、沼泽、海岸、种、树木名为原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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