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公诉制度改革的若干难题

  司法机关对民事公诉制度的改革总体上持消极态度。首先对检察院而言,除个别检察院认真对民事公诉制度改革进行有益的尝试之外,绝大多数检察院则持观望的态度,工作的重心也始终放在加大反腐力度和积极参予严打整治斗争之上。即使对民事公诉制度改革进行尝试的检察院也好像仅限于浅尝辄止,没有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迹象。甚至于可能会有检察人员认为,过多地在民事公诉制度上投入精力无疑于“不务正业”或是“得不偿失”。此外,由于长期以来,“重刑轻民”思想的缘故,检察院从事民行检察工作的人员严重老化,知识结构陈旧。这也形成了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障碍。其次对法院而言,法院受“不告不理”原则的制约和在民事诉讼中的消极地们,不是民事公诉发动的直接主体,故而也很少参予研讨民事公诉的有关问题。
  四、制度环境的尴尬
  影响民事公诉制度改革的环境一定是多方面的,本文中试图以政治制度环境为例进行解说。我们平常讨论得较多的民事公诉范围是有关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比如在前些阶段,全国大范围内进行的所谓企业改制。由于我们所进行的改制活动不是一个由纯粹由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过程,而是一个由政府进行强有力干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缘于法律制度上的不规范,缘于一些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造成了一定量国有资产的流失,相当一部分人在这一过程中受益。应该说从民事公诉的机理上讲,检察机关是有责任作为这一部分国有资产的利益代表者提起民事公诉。但问题是,实践中检察机关是不太愿意对此提起民事公诉的。这是因为,在一个地方上,企业改制这一应当是企业自主选择的事情却演变为一场政治任务,上升到政治的高度。国有资产尽管是流失了,但企业改制的任务是完成了。政府从企业改制胜利完成的政绩中所得的褒奖远远大于他们对国有资产流失所得的贬损。人们似乎更愿意谈论又有多少企业改制了,而却少关心又有多少国有资产流失了。甚至于可能会有人怀疑,检察机关介入这样的良好工作局面提起民事公诉,是不是有破坏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嫌疑,是不是有点与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背道而驰?
  在此,首先有必要讨论检察机关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任何一位从事司法实务的工作者都会有这样的体会,在我国现阶段,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在人事权的安排,运行经费的保障上都是受制于各级党委或是政府部门的。最高检察院的副检察长调任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既然在政治体制中检察机关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地位,那就很难想像检察机关会对其所依附的权力机构说“不”。也就难怪大多数检察院并不愿意在民事公诉制度改革方面有所建树。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