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公诉制度改革的若干难题

  那么民事公诉是否同样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定,从而弥补实在法的不足呢?我们认为没有可行性。这是因为民事公诉制度改革会牵涉到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民事公诉制度的建构会带来民事诉讼制度一系列理论问题的变革。比如,对传统“无利益无诉权”理论的挑战,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是原告与案件必须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检察机关是否与所代表的利益之间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呢?没有相应的实体法规定;再如证明责任如何进行分配;如何贯彻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如何重构反诉制度等等。而司法解释所能达到的功能仅仅是在现行法的框架内进行补充和说明,不得与现行法相抵触。因此司法解释的有限规范功能和民事公诉制度所需求的理论根基决定了我国有关民事公诉制度的宪法司法化是不可能通过这一途径来实现的。
  基于以上理由,民事公诉制度的建构依托宪法的司法化和司法解释的规范功能都是无法实现的,其只能是一个《民事诉讼法》立法修改的问题,而这一立法过程何时完成尚是一个未知数。在立法未得修改之前,民事公诉制度是没有直接适法依据的。
  二、理论研究的缺位
  我国以往的很多立法都是在没有充分理论论证的基础之上仓促上马的。但随近年来理论法学的发展,法理论证已成为相当多立法前的必经过程了。同样,民事公诉作为一个兼具理论和实务的问题,在纳入民事诉讼体系前也需要充分的理论争辩。而目前法学界对一些民事公诉的基本理论的论述仍处于一个比较浅显的阶段,缺乏必要的深度。这在一定程序上也制约了民事公诉制度立法的出台。
  1、没有对民事公诉中的“公益”作明确界定
  理论和实务界对民事公诉范围界定多限于比较法上的观察。例如所谓“集体性利益”和“扩散性利益”。但何谓“公益”?我国并没有法律对“公益”的概念作具体的界定。可以说“公益”对我们而言,其实是一个抽象的范畴。通常举的例子如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等等,但我们只是列举了部分公益的范畴。对司法实务而言,仅有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构建民事公诉制度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在法律上或法理上对公益作出界定,然而这一项工作必然是艰难的。
  首先,公益是一个流变的概念。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同一社会的不同阶段也会有不同的价值取向。而公益的概念始终是与社会的价值取向联系在一起的。例如堕胎事件在美国人眼里绝对是一个公益问题,但在中国社会里这未必是公益问题;再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投机倒把则一定违背了社会公益,然而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和公益完全是两码事。因此,公益的概念是流变的,随社会价值观的改变而变动。当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变革频繁的社会,我们的政治、经济体制每天都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要在这样一种动态的社会背景中构建公益概念的理论基石且能经受实践的检验无疑是困难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